《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浙江省蚕种公司消息,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保障蚕种质量,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将在2006年12月1日实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安排必要扶持资金,加强蚕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蚕种质量监督检验,建立蚕种储备制度,鼓励和扶持蚕种的科学研究与优良品种推广。《条例》规定蚕新品种必须经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引进省外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在指定区域进行适应性试养后方可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原种生产、蚕种冷库也应取得蚕种生产许可资格;蚕种质量分为检验和检疫,检验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检疫由省统一实施;销售的蚕种应当附具检验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蚕种标识。
《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是浙江省蚕业的首部地方法规。《条例》的实施将有利规范我省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维护蚕种市场秩序,促进我省蚕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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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
文章关键词: 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