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9月起执行国家<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7月27日,记者自有关部门获悉,9月起,来宾市将根据7月1日实施的国家《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中,将加强对蚕种市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检查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冒充其他企业(蚕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以及销售的蚕种是否存在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等。同时,鼓励、支持、帮助蚕种生产、经营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并为协会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协会及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蚕种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销售不合格以及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品种的蚕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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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
文章关键词: 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