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行<亚太贸易协定>新一轮关税减让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近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将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商品实行降税,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这些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同时,原产于我国的部分化工产品、木制品、塑料制品、皮革、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在出口到上述五国时也将享受到优惠税率。与现有的《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相比,新一轮关税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都将大幅扩大,这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开拓东亚和南亚的市场,扩大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亚洲区域合作。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我国于2001年5月加入。2005年底,在北京召开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曼谷协定》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目前,《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包括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六国。2005年,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为1343亿美元,进口商品关税优惠金额达到8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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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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