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56—1958年)
1959年
1月6日 国务院批复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报告》,同意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1月 财政部指定湖北省武汉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开封市、陕西省宝鸡市、辽宁省锦州市等7个城市试办“税利合一”(即国营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地方各税和工商税附加同上交利润合并缴纳),并继续在上海市的7个行业的16户企业中调查研究。
5月18日至31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申平作了题为《关于1958年税收工作的回顾和1959年税收工作的任务》的工作总结。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会议总结了1958年税收工作,研究讨论了对农村人民公社恢复征税,停办“税利合一”试点工作,以及税收的作用、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与干部配备等
问题。会议认为,要强化税收的作用,把省一级下放到市、县的税收管理权限适当集中起来,以免过于分散。由于前一时期在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财政包干,城市搞“税利合一”试点,使
得税务机构有很大削弱,干部被调走,农村基层税务机构被取消。在农村恢复征税以后,要早一点把机构恢复起来,把干部调回来,解决得愈快愈好。
5月2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收征税办法的意见》。该文件指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调整后,国家对公社恢复征收工商税是必要的。但在征税办法
上不够简化。农村情况变化了,某些征税免税界限需进一步明确。因此,改进的原则是: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出发,既有利于公社的巩固和生产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和收购农、副产品。同时,在征收手续上尽量做到简便易行。公社直接管理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征税。公社下面的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可以按照现行税法征收。某些征免税界限不清的,可根据不同情况,有宽有严,区别对待。
6月6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为了使农业税的征收年度与预算年度一致,财政部规定了农业税征解会计程序与办法,决定自1959年起将农业税的征收年度由跨年制(自当年3月1日起至翌年2月底止)改为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
9月28日 《人民日报》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的署名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年财政的伟大成就》,其中对税收政策的运用和税收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1960年
1月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题为《税收工作必须大搞群众运动,全力支持国民经济的高速度按比例发展》的讲话。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申平在会上作了题为《税收工作必须大力促进生产,大搞群众运动,为高速度积累资金而奋斗》的讲话。会议确定了1960年税收工作任务,即必须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力促进生产,大搞群众运动,高速度积累资金,全力支持国民经济的继续跃进。
1月22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农业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同意今后3年内农业税征收额稳定在原有水平上,并且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任务包干的办法。
7月26日 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对城市人民公社企业的征税问题的意见》,同意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城市人民公社企业征税问题的几点意见,明确规定城市人民公社和企业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区分不同的情况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税收优惠。
11月17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零五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资料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大事记》(国家税务总局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