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问答》
第一篇 规则篇
1、世贸组织具有哪些职能?
●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各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谈判和贸易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
●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
●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
●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等)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及培训。
2、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是怎样的?
根据《建立WTO马拉喀什协定》,WTO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结构,如图1-1[1]所示。
(1)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组成,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部长级会议全权履行WTO的职能,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做出决定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部长级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设总干事一名,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负责秘书处事务。
(2)总理事会
总理事会由WTO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包括负责WTO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总理事会还有两项具体职能,即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3)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分别监督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其中,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4个附属机构: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负责讨论与金融服务有关的事务并向理事会提出相关意见,监督GATS金融服务部分的实施、讨论金融服务的技术性问题并分析影响金融服务的监管环境的变化;具体承诺委员会,负责制作、修订和改进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程序性工作以及讨论服务贸易的分类问题;专业服务工作组,根据GATS相关授权讨论制定同技术标准、许可和资质要求相关的多边纪律;GATS规则工作组,根据GATS相关授权就制定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和补贴的多边规则进行谈判。
(4)各专门委员会
总理事会直接管理的还有各专门会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
(5)其他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协议》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WTO还设立了政府采购委员会及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分别监督两个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这两个理事会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但要定期向总理事会通报其活动。
此外,WTO还有一些临时性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如前面提到的GATS规则工作组),其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最终提交相关理事会或总理事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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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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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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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事会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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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事会会议
(争端解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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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机构
争端解决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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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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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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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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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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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
··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
··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
··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
工作组: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
工作小组:
··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小组
··贸易与竞争相互关系工作小组
··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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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
··市场准入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
··海关估价委员会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
··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
··保障措施委员会
纺织品监督机构
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工作组:
··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
··装运前检验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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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
··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
··具体承诺委员会
工作组:
··专业服务工作组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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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
··政府采购委员会
··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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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 · · · · ·向总理事会(或其下属机构)报告
▬▬▬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
- - - - -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将其活动通知总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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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WTO成员可以参加所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理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组和工作小组,但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纺织品监督机构、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及诸边贸易协定委员会除外。
3、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WTO的基本原则贯穿于WTO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例外,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二是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惠制);三是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四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
在服务贸易领域,WTO还允许各成员方在进行最初承诺的谈判中,将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附在各自承诺表之后。但这种例外不应超过10年。若一成员方日后要求增加新的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措施,则需得到WTO至少四分之三成员方的同意。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这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比如,在货物贸易领域,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出于自用或公共目的进行采购时,就可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又比如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等,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
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但以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成员方没有做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这种待遇。这是因为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不是WTO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的,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4)自由贸易原则
在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包含5个要点:
l以WTO协议这一共同规则为基础;
l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
l以争端解决为保障;
l通过援用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减轻或消除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l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5)公平竞争原则
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原则体现于WTO的各项协定和协议中。在WTO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4、世贸组织用来规范银行服务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WTO对银行业的管辖和约束主要体现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揽子协议及乌拉圭回合结束后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等文件中。其中,前者是框架协议,所涉及的主要是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规则,如金融服务的定义、提供方式和分类,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原则等;而后者的实质内容是:各国在已达成的框架协议下围绕金融服务领域进行谈判并做出具体承诺。WTO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见表1-2。
1、乌拉圭回合(1986年9月—1994年4月)谈判的一揽子协议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
GATS正文条款,由6个部分共32个条款组成,这6个部分是:管辖范围、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 |
《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规定了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有关金融服务的国内法规(包括审慎例外)、认可及争端解决等实质性内容。 | ||
《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是不涉及一般行为规则的技术性规定,具过渡性质。 | ||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是由参加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各方同意接受的专门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为参加者提供了更多的可供作出具体承诺的方式。 | ||
2、乌拉圭回合结束后达成的协定 |
1995年的《GATS第二议定书》,改进了金融服务领域的承诺,但由于参加方和承诺水平有限,被认为是“临时性”的协议。 | |
《金融服务协议》由1997年11月通过、199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GATS第五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该议定书只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问题,其附件包括金融服务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两个部分,是《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
5、什么是贸易政策审议?其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WTO的规定,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要定期对各成员一定时间以来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进行集体审议和评估,以确保透明度,并使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多边的规则、纪律和承诺。审议的频率视成员方所占世界贸易份额的大小而定。对在世界贸易额中排名前4名的成员(目前为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对排在其后的16个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对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审议可以间隔更长。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审议是在“WTO秘书处报告”和“被审议成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
WTO秘书处的贸易政策审议司(TPRDivision)负责贸易政策审议事务,每年年初做出全年的审议计划并负责独立撰写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即WTO秘书处报告。接受审议的成员对报告内容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WTO秘书处对其独立撰写的报告负全责,没有接受该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被审议成员自己也需要起草一份报告,即政府声明或报告。成员自己的报告一般篇幅要小得多,主要是概述本国贸易政策的目标和一段时间以来贸易政策的走向,以及与WTO规则的一致性。
(2)提交书面问题单
各成员方根据WTO秘书处和被审议成员分别撰写的审议报告(声明)在审议前10天向WTO正式提交书面问题单。
(3)正式审议
被审议成员在会议上作介绍,并就各成员方提出的问题给予正式答复和回应。如因时间关系不能提供全面的书面答复,该成员应于审议后4周之内向秘书处提交对全部问题的书面答复,并作为WTO的正式材料散发。
(4)审议总结
审议会议在总理事会主席作出总结后结束。主席和秘书处随即向新闻界简要通报审议情况,公布秘书处报告的意见摘要及主席总结。接受审议的成员也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秘书处报告、“政策声明”以及会议记录随后也将发表。
从实践来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提高贸易政策与体制的透明度而提高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通过定期审议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监督作用。对发展中成员而言,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一方面有助于自身了解其他成员乃至整个国际贸易政策发展趋势,了解和把握各国市场及世界市场的发展动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让外界了解自己的贸易政策与市场环境,从而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可以督促发展中国家提高国内贸易政策的透明度自审能力,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更进一步地融合到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当中去。
6、如果成员国之间出现了关于银行服务的纠纷,世贸组织如何进行处理?
成员如认为任何其他成员的银行业贸易政策措施违背了WTO的规定或其做出的承诺,可援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总理事会作为负责争端解决的机构,履行成员方之间争端解决的职责。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60天】、专家组审理【9个月】、上诉机构审理【90天】、裁决的执行及监督【15个月】等。此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下特点:
l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l以保证WTO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l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l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即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l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l允许交叉报复,即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报复,按优先顺序先后为:在WTO协定或协议的相同领域进行平行报复,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进行跨领域报复,在跨协定或协议进行交叉报复。
WTO成立10年来,争端解决机制共处理了330个案子,通过了99个专家组报告,65个上诉机构报告,37个仲裁报告。27000页的司法文书。其中,大部分得到执行,只有少数没有。和解45个,通过裁定报告12个,授权报复5个。
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在金融服务领域如何理解?
金融服务是指一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它的具体提供方式是GATS第1条中界定的四个方面,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方和卖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如在美国的金融机构为在印度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咨询或贷款服务等。
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一国银行对外国消费者的旅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
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个外国银行或其它形式的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设立分行或支行并提供金融服务。一般认为,商业存在模式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也是目前跨国金融服务中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形式,它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是跨国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进一步渗透的重要战略手段。这种方式既可以是在一成员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个法人实体,也可以是创建、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商业存在可以完全雇佣当地人员,也可以有外国人参与。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外国人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
自然人流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与商业存在相同的是,自然人流动也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的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门机构。这类金融服务多为银行、保险和证券有关的辅助性金融服务,例如风险评估、顾问咨询、代理经纪等。
8、金融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如何理解?
根据GATS第17条[2],金融服务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种普遍义务,而是成员经过谈判、按照其减让表中的金融服务范围以及明确列出的各种适用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比如,外资金融机构到中国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享有国民待遇,是指在我国承诺的银行服务范围内,在保留我减让表中的资格条件(即外资在华设立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要求及从事本币业务的资格要求等)的基础上,才享有与中资银行同样的待遇。
同时,在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为了防范金融危机与风险,在世贸组织文件中针对金融服务特别提出了“审慎措施”的概念,即允许成员出于审慎原因,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或保单持有人、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因此,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还要遵循审慎监管原则。
9、世贸组织成员做出的银行业承诺是否有统一的格式?
如表1-3所示,一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包括水平承诺[3]和具体承诺[4]两部分,这些承诺都是根据四种服务提供模式分别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项下列出的,包括三种基本类型,即不作承诺(Unbound)、具体限制说明、没有限制(None)。成员有时还根据GATS第18条(附加承诺)的规定,就影响服务贸易、但根据第16条(市场准入)或第17条(国民待遇)不需列入减让表的措施,包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项的措施及谈判承诺,列入减让表附加承诺项下。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
一、水平承诺 | |||
本减让表中包括的所有部门 |
略 |
略 |
略 |
二、具体承诺 | |||
(如:7、金融服务) | |||
(GATS《金融服务附件》对金融服务的定义和范围做出了界定)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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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
(3) |
(3) | ||
(4) |
(4) |
金融服务减让表是整个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遵守水平承诺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金融服务部门的具体业务范围和特点作出承诺。金融服务减让表先将承诺开放的部门列入“部门与分部门”中,再就其涉及的业务范围的具体开放程度和限制措施按四种服务提供方式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项下分别列出。因此,研究一成员的金融服务减让表应先看它的承诺部门和业务范围。
10、GATS对银行服务的内容是否有统一的定义?
GATS《金融服务附件》将金融服务分为保险及其相关业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两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的业务范围包括:
(1)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otherrepayablefundsfromthepublic);
(2)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保理和商业交易的融资;
(3)金融租赁;
(4)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5)担保和承诺;
(6)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
l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l外汇;
l衍生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期货和期权;
l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
l可转让证券;
l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块。
(7)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无论公开或私下),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8)货币经纪;
(9)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10)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
(11)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12)就(1)至(11)目所列的所有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合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
11、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如何理解?
市场准入限制是减让表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在WTO的法律文件中并没有试图界定它。从GATS第16条(市场准入)[5]第1款的规定来看,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可以理解为成员方以其减让表中所列出的金融服务范围及相应准入条件,对其他成员方开放其本国的金融服务市场,这是一种经过谈判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既包括金融服务也包括金融服务的提供者。
GATS第16条第2款则规定了成员方不得对已承诺的市场准入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除非减让表中已列出。这些限制性措施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服务交易金额或资产总额的限制、对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对特定行业雇用人数的限制、对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需要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的限制,对外国资本参与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一成员方需要采用以上限制措施,就必须通过谈判写入其减让表后方能实施。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减让表中的市场准入限制有时也包含国民待遇的内容。根据GATS第20条的规定,与市场准入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不一致的措施应列入市场准入项下,但所列内容也视为对国民待遇规定了条件或资格。
12、金融服务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如何理解?
根据GATS,即使是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是世贸组织成员需遵守的一般义务,即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无论是WTO成员还是非WTO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同类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但GATS也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如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列明事项(成员在谈判确定其第一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同时,列出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从而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的服务部门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相符的措施,但我国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中没有金融服务领域的内容)、毗邻边境地区交易的例外、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政府服务采购暂不受辖、一般例外等。
例如,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都是世贸组织成员,内地与港澳地区签署的CEPA符合GATS中关于“经济一体化”的规定,属于成员间签署的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双边协定,可享有最惠国待遇例外,即内地给予港、澳地区银行的优惠政策无需给予其他成员。事实上,目前中国还分别与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进行着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将来达成的每个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银行业优惠政策也仅限于该协定的签署方。
13、如何理解GATS对于金融服务领域中的“审慎措施”的规定?
金融服务部门被视为经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为此,世贸组织成员已达成共识,即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外部效应需要规章政策,金融自由化所能带来的利益必须以国内存在合适的监管和规章机制为基础和条件。因此,世贸规则在推动各成员取消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也强调成员可以出于审慎原因,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投保人等的利益,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措施(见GATS《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二条)。也就是一成员采取审慎监管措施不受到GATS自由化条款的约束。
但是,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对“审慎监管”进行明确的界定。国际上的银行监管惯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资本充足率、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方面的规定虽为许多国家采用,但也仍然只是被推荐的监管领域的“最佳做法”(bestpractices),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加之各国金融体制复杂多样,要明确定义“审慎监管”十分困难。
世贸组织秘书处编撰的《GATS导读: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议题的回顾》(2000)指出,在银行部门,以下措施被公认为是审慎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对风险集中的限制和对风险管理系统的要求、流动性要求、禁止内幕交易和导致利益冲突的交易、不良资产分级和拨备的规定、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胜任和合格”测试,透明度和披露要求等;但是,对于其它特定措施是否可视为出于审慎原因,而无需作为保留的限制措施列入GATS的承诺表,各成员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美国和日本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分业监管有其审慎性的目的,但在那些素有全能银行传统的欧洲国家来看来,这些措施则包含非审慎性的成分。要减少不同国家对审慎监管理解上的这些差异,世贸组织对审慎监管标准有两条基本原则:
一是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出于审慎目的通常由采取措施的国家确定,这是因为,各国金融市场结构、发展水平、传统等不尽相同,所必需的审慎监管措施也会各有差异;即使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金融市场状况的变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监管措施亦须作相应调整;
二是一个国家可以自主认定审慎措施,并不表明其能够任意界定审慎监管措施,更不能借审慎监管之名不履行义务。对此,成员可通过世贸组织的审议机制要求其他成员对所采取的审慎措施作出合理解释,甚至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之间因审慎监管措施而产生的争议。
14、世贸组织成员是否可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GATS规定了成员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具体承诺应遵循的规则。成员可在作出相应通知,并给予相关成员方一定补偿后,修改或撤回某项具体承诺。改变具体承诺的要求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
补偿问题通常是改变承诺的通知发出后,在受影响成员的要求下,通过谈判解决的。如果谈判能就新的承诺达成协议,弥补了撤回承诺造成的影响,有关成员间服务贸易承诺的整体水平不会降低。补偿性调整应按最惠国待遇原则实施。
但是,有关成员可能难以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关成员很难估计一成员改变服务贸易的某项具体承诺所产生的影响,有关的数据也可能不完整,而且补偿的形式可以是市场准入新承诺,也可以是国民待遇新承诺。为此,GATS规定,当有关补偿的谈判达不成协议时,允许有权获得补偿的成员将此问题提交仲裁。如果仲裁认定应给予补偿,则有关成员在补偿前不能改变原有承诺;若成员对原有承诺作了不符合仲裁结果的改变,受影响的一方采取报复措施,撤回与仲裁结果实质上相等的承诺,此时,受影响方承诺的撤回仅对改变承诺的那一方实施。
15、GATS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否有特殊的规定?
GATS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不同国家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成员尤其需要行使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的权力;
(2)允许其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开放市场,比如允许其对服务业实行一定程度的补贴和保护,或者有较长时间的过渡期安排等;
(3)鼓励发展中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包括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得到更多的市场准入和贸易机会;
(4)在保障国际收支方面,允许发展中成员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特殊压力,采取限制措施;
(5)允许发展中成员在经济一体化(比如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有更多的灵活性;
(6)特殊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特殊的经济状况及其在发展、贸易、财政方面的需要而存在的困难,及其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