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盛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33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定向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价格为14.09元/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1,13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0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9,830万元。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长会师报字(2006)第23325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12月8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已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萧山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3、商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同时抄送申银万国。商业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银万国出具对帐单或向申银万国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