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证机构处理企业申请单独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时特殊情况的补充说明
现就《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签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配函〔2007〕5号)的有关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处理企业申请单独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的特殊情况时,应向部外贸司(纺织品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给部外贸司的申请变更英文证书函正本,说明相关情况;
(二)企业提交的撤换证申请;
(三)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四)对应的中、英文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可先传真至外贸司(纺织品处)(传真:010-65197734),正本后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处理企业申请单独变更纺织品英文证书的特殊情况时,应向部外贸司(纺织品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给部外贸司的申请变更英文证书函正本,说明相关情况;
(二)企业提交的撤换证申请;
(三)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四)对应的中、英文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可先传真至外贸司(纺织品处)(传真:010-65197734),正本后寄。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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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