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大事记录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退税政策布局无疑赢得了出口企业的普遍欢迎和外贸曲线的一路上扬。
1994年1月1日,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1996年,由于财政原因,中国政府将退税率分别降为3%、5%和9%。
1997年开始的亚洲经济危机造成中国出口的大幅度下降,政府从1998年开始逐渐将出口退税率调高,出口商品的综合退税率由原来的6%提高到15%。
2002年,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企业可以直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实惠。
2003年由于经济局部过热,出口欠税严重,政府将出口退税率由15.51%调整到12.51%。
2003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主要内容包括: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2006年1月1日起将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被取消出口退税类别最多的是皮革类原材料,包括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和干革,这类原材料多被使用在服装鞋帽等产品的制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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