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蚕种禁止经营 广西省将施行蚕种管理办法
5月21日上午,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农业厅在南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制定情况。《办法》确立了共育商品小蚕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了蚕种的生产、经营和流通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突出了对蚕农利益的保护。
为保障蚕农的利益,《办法》规定,禁止从自治区外引进未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的蚕品种,但从事科学研究的除外。从区外引进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当进行区域适应性试养,经自治区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适宜饲养的,方可推广。购销已经区域适应性确认的区外蚕种,应当具有质量合格证、标签和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注明适宜饲养区域,并接受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
根据《办法》,四类蚕种禁止在我区经营:一是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二是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三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重复使用检疫合格证明的;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经营的。
据悉,《办法》已经于2007年3月2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蚕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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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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