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泰鳄服饰被认定侵权 法国"鳄鱼"获赔76万
因仿冒者众多,法国“鳄鱼”近年在京屡打维权官司。昨日获悉,广州市泰鳄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鳄”T恤衫等商品,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侵犯“鳄鱼”商标权,赔偿法国“鳄鱼”50万元,销售商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和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尽审查义务被判共同赔偿26万元。
法国“鳄鱼”诉广州“金鳄”侵权
法国“鳄鱼”品牌的拥有者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称,其于1933年4月27日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并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1980年10月在中国取得“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4月初,该公司发现,年年高公司在包括城乡公司等多家商场设置联营柜台,销售由泰鳄公司生产的侵犯“鳄鱼”商标权的商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淀分局对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进行了查处,查扣了部分商品,并做出行政处罚。
拉科斯特公司认为,泰鳄公司、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淡化并损害了“鳄鱼”品牌形象。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100万元。
“金鳄”商标突出使用“鳄鱼”部分
一中院审理查明,泰鳄公司拥有“金鳄”注册商标专用权,“金鳄”商标为鳄鱼图形、水波纹图形和“金鳄”文字的组合商标。但泰鳄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上,突出使用了商标的鳄鱼图形部分,其他部分并不容易辨别。
法院认定,泰鳄公司在相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也构成了对“鳄鱼”商标的侵害。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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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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