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开具
出口企业或县市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拔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实缴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完税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在县级国家税务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调拔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其调拔销售环节有增值的,应按其增值额的全额和增值税法定征税税率计算调拔销售环节应纳的增值税税款,并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另外开具“专用缴款书”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交给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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