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一般规定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有关凭证按月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
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方式分为集中录入申报、分散录入申报和电子信箱申报方式。1996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国税发[1996]79号)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的方式。
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出口企业录入水平有所提高,采取分散录入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保证录入数据质量完全符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将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改为由出口企业自行分散录入;如出口企业不能自行录入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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