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
问:如何理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
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免”税,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抵”税,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根据国务院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决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与国务院规定的相应退税率之差乘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所得出的数额,作为出口货物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应从企业当期全部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并转计入产品成本。“退”税,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及以上时,在一个季度内,因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造成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退税;当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的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免、抵、退”税收办法的计算步骤及公式为: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离岸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离岸价×退税率;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离岸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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