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企就欧盟对华熨衣板产品反倾销案裁决起诉欧盟
近日,浙江华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总经理程华振指出:“欧盟反倾销裁决‘出尔反尔’,我们一定要抗争到底。”
华和五金制品公司位于浙江省开化县,是一家熨衣板生产企业,年产值5000多万元,产品主要出口欧盟。2006年2月4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的6个税号下的熨衣板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华和公司决定应诉,并聘请北京国纲律师事务所和欧盟的克罗维尔-莫林律师(Crowell&Moring)事务所为企业代理。
2006年6月,华和公司接受了欧盟的实地核查。同年10月31日,欧盟委员会以华和公司在财务上的一些做法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为由,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待遇,初裁以土耳其为替代国,将反倾销税率确定为26.5%。
经过该企业和律师的积极抗辩,2007年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公开了终裁前的披露文件。文件采纳了华和公司的意见,同意给予其市场经济地位,并将反倾销税率降低到3.1%。
程华振表示,当时,我们看到欧盟委员会的文件都很激动,觉得努力有了回报,我们欧洲的采购商也很高兴。
但2007年3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经修正的最终裁决披露文件”,撤回给予华和公司的市场经济待遇,恢复了初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率。4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终裁公告,华和公司被裁决征收26.5%的反倾销税率。
程华振表示,我们的产品主要靠质量、设计、管理和文化,不靠价格取胜,所以欧盟说我们有倾销实在没有道理。事实上欧盟调查官员来公司查账的时候,也认为公司的财务记录是良好的。
华和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国纲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敬认为,欧盟委员会终裁决定对华和公司征收26.5%的反倾销税是不合法的。“从实体法上看,欧盟委员会在第一份终裁前披露文件中已经承认,初裁所依据的调查结果存在错误,那么就不应该在终裁时还依据错误的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李圣敬表示,“而从程序上看,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最终披露文件后,欧盟委员会作出终裁前至少有10天的抗辩期。此案中,欧盟仅给了华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6天的抗辩时间。”
根据欧盟条约第230条规定,国纲律师事务所和克罗维尔-莫林律师事务所已于2007年7月20日代表华和公司向欧盟初审法院请求司法审查,要求法院裁定欧盟委员会作出的终裁结果无效。欧盟初审法院已经受理上诉。
程华振表示,虽然要承担26.5%税率的反倾销税,但公司对欧盟的出口并没有受到影响。因为我们产品的设计和质量都有竞争优势,所以欧盟采购商还是愿意进口我们的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则是欧盟消费者,因为熨衣板的零售价格上涨了。
程华振表示,华和公司将全力以赴打好这起官司,这既是为自己争取权利,也是在为中国企业争取权利。中国企业在国外的权利受了侵犯,就一定要据理力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