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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新政临近 港、台资企业申请


http://www.texnet.com.cn  2007-08-17 11:15:28  来源:台南方日报 收藏

  距离加工贸易新政正式实施的日期8月23日仅有不到一周的时间了,以在深港、台资企业为代表的珠三角加工贸易企业正向商务部等部门争取政策暂缓执行。

  联想到去年11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后,多数港企在香港工业总会牵头下联合申请暂缓执行,最终得以“缓刑”一年,业界普遍认为“新政‘缓刑’或出台相关变通政策的可能性很大”。

  上月底,香港工业总会再次在广州召集150家珠三角地区的港企召开会议,就国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颁布的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征集企业意见。

  从贸工部门及香港工业总会多方了解到,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组成的调研组已于15日抵深,就此事进行调研,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市贸工局也表示,正积极收集企业意见及相关材料向上反映。

  10%—15%外企将直接“受伤”

  为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于2007年7月23日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此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多个行业。此次政策调整将根据海关对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办法,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并配合我国区域发展战略,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

  对此,深圳市贸工局加工贸易处处长周文汉说,深圳目前仍有加工贸易企业13000余家,约占全市出口企业的70%,其中九成是外企。由于近年来国家多次政策调控,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已从前年的15000家减少到现在的13000家,新政实施后预计将进一步减少。

  香港贸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实施后,大多数从事加工贸易的在深外企都难逃影响,其中10%—15%的企业将直接“受伤”。

  由香港政府牵头的大珠三角商务委员会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倘若有关政策进一步收紧,甚至全面撤销相关税务优惠,预计将有1500家港企将因此停产,而有意停产或缩减生产规模的厂家更达1万,占珠三角港企的21%。有业界人士坦言:“新政对多数港企影响很大”。

  行业协会牵头助港企力争“缓刑”

  为了降低新政对业界的冲击,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等迅速召集企业收集意见,并通过媒体及港府各层面向中央政府反映,力争在新政实施前寻得变通之道,或使政府批准分阶段实施新政。

  7月31日,香港工业总会已于广州召集150家港企召开会议,听取企业意见,并邀请各大媒体到场。

  香港工业总会副主席刘展灏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有别于过往仅限制进口原材料,第四十四号公告限制出口类商品,属鼓励企业发展内销的政策,但鉴于大部分港商从事“加工贸易”而非“三资企业”,必须转制方可进行内销。过往,进口材料虽然征税,但由于出口可获退税,因此对厂商影响较微;不过,如今撤销出口退税,将加重港商的成本负担。

  刘展灏指出,限制类产品虽以塑胶、纺织、家具为主,但由于电子、玩具、钟表也涉及塑胶制品,而制衣也是港商主力发展行业,因此新政策广泛影响港商。此外,企业在进口及出口限制类商品时须先以现金(实转)缴付保证金,而非以往可由银行信用状代缴,对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压力。

  他举例说,原料进口成本约占产值三至四成,以进口税及增值税合计,税项约22%。换言之,新政策实施五成的“台账实转”,若进口1000万元原料,企业便须垫支110万元。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相关人士透露,香港多家商会的调查显示,如果一定要在8月23日实行交付关税保证金,短期内可能就有1500家港资企业停产,而近万家香港工厂有可能会搬迁到以越南为代表的东南亚国家。

  深圳来料加工企业须进行备案登记

  7月23日公告还要求当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来料加工企业到各地贸工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针对各界对于该公告相关条文的疑问,深圳市贸工局经商务部审定,发布文件对此进行了解读,对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要求:

  第一步,要求2007年7月23日前经批准设立并已开展过加工贸易业务的来料加工企业,须于2007年10月23日前到原批准总协议的市贸易工业局或各区贸易工业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步,经批准备案的来料加工企业此后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国家主管部门日后公布的时限为准)选择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等具有外贸权企业的,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不选择转型的来料加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同时,对经批准备案的来料加工企业,由受理备案的市、区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给“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备案等级表”,作为日后转型为具有外贸权企业时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依据。

  来料加工经营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原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书及批准文件等材料,并填报“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备案登记汇总表”。

  周文汉表示,由于正处在国家各部委调研过程中,相关情况暂时不便透露,但贸工部门将积极反映企业意见,相信不久即会有一个明确的回应。

  据了解,调研组赴香港工作期间,香港工业总会等组织也一直派员跟进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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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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