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对鞋部件进口实施非自动许可证措施
经济生产部2007年61号决议
根据经济生产部S01:0305632/2007号文件
鉴于24425号法令批准将世贸组织框架内乌拉圭多边协商的结果,和马拉喀什协议中的决定和部长级声明纳入最终协议。
以及马拉喀什协议中附件1A有关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内容
因此可适当预先采取自动和/或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措施
在鞋部件进口贸易中,发现明显变化,并有必要进行评估;因此需要对该产品的进口建立预先准入许可机制,以进行临时性监控。
本措施基于经24425号法纳入国家法律范畴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许可证程序的条款,由23981号法纳入国家法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论述和阿松森条约附件1,以及由22354号法纳入国家法的1980年蒙特维地亚条约。
此外,本决议排除原经济和公共工程服务部1999年6月30日820号决议中对有关产品的规定。
经济生产部下属的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经济政策国务秘书处及经济生产部法律事务司根据各自权限对本措施的形成参与了意见。
因此
经济生产部决议如下:
第一条 对于以下南方共同市场税则号项下的鞋部件产品进口采取许可证(C.I.P.C.)措施,并专门对最终消费品进口适用。
6406.10.00仅为鞋上层部分
第二条本决议第一条所确立的鞋部件进口许可证申领程序详见本决议附件。
第三条经济生产部下属的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是本决议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本决议进行解释和必要的澄清,同时有权调整第一条所列的税则清单。
第四条决议生效之日起,有关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不适用于本决议:
1、已由陆、海、空向目的地海关所在地发运和已装运的产品
2、已到达海关所在的产品
本条款中涉及的免于实施该措施的产品,进口商须在本决议公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有关进口申请,否则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原经济和公共工程服务部1999年6月30日820号决议中对有关产品的规定不对本措施第一条中所列产品实施。
第六条本决议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日之日起20天后生效。
第七条通告、公布、交国家官方登记处并存档
米盖尔佩拉诺签字
附件办理鞋类进口许可证(C.I.P.C)程序
1、欲获得鞋类进口许可证(C.I.P.C)的自然人及/或法人,必须遵守本程序。
2、获得鞋部件进口许可证申请必须书面呈递至经济部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的外贸管理司进口处,连同后申请表格。地址:(略)申请陈述必须包括:与每一商品税则号(SIM)相应的一份申请表格,及后缀南方共同市场关税条目的价值总额及统计,即使是同一产品也需要在附表中指明来源国税则号的差异。上述指定的信息,需提供电子版(以3寸软盘为载体)。
申请表范本:
1)进口商资料
A.姓名及商号
B. CUIT号
C.真实地址
D.电话及传真
2)出口商资料
A.姓名及商号
B.地址
C.国家
3)进口产品信息
A.品名(技术名称及/或商业名称)、唛头、型号
B.组成
C. 南方共同市场税号(或SIM)
D. 价值和统计后缀
E.FOB总价(分别以来源地货币和美元表示,美元表示要注明汇率及汇率时间)
F.件数
G. 产地国
H. 来源国 (签名)
3、 连同第2点中的申请陈述,需一并一次性提供不可更改的下列材料:
1) 根据需要提供公司执照复印件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最近一次职务分配后的公司职务表
3) 办理申请人的授权书
4) 办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鞋类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60天,该许可证是署名的不可转让的,仅可给予持有人、合法代表或由前两种人授权的人。
5、 许可证下列资料需由贸易政策管理副国务秘书先生签署。鞋部件进口许可证范本(略)
6、 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贸易政策及管理副国务秘书处的贸易政策司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进口商提供商业操作及技术的信息,也可要求相关部门的参与。
7、 鞋部件进口许可证(C.I.P.C)应并同在申请时所需的补充资料提交联邦公共收入总局下属的海关总署,以办理准入及产品提货。
8、 在申请过程中申报的产品数量及美元FOB总价,仅能在进口许可证中所列数据5%上浮及10%下浮。
9、 海关总署将提前一月公布许可证发放细节情况及受许可证支持的进口商、关税税则号、数量、FOB价格,产品详细信息及相应的许可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