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义乌有200多万美元出口未能退税
国税部门提醒:企业要增强按期申报退税的意识
本报消息(通讯员马义生王小红)近日,义乌市国税局已顺利完成该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的清理工作。结果显示:2006年7月至12月,该市845家出口企业中共有58家出口企业的233条出口记录未进行退(免)税申报,合计出口金额达228.52万美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上出口货物均应视同内销计算征税。
据了解,出口企业未能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申报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未能收齐出口单证,比如与报关、货代公司存在费用纠纷而导致报关单、核销单被压单;二是未能收齐进货凭证,比如因货款支付或与购销双方有矛盾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取得进货发票;三是单证齐全但未按时申报,比如有些公司因财务人员变动频繁、工作脱节而造成申报延误;等等。
为此,国税部门提醒出口企业,应熟练掌握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避免应退(免)税而未退(免)税的现象出现。一是要熟练掌握应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范围,其包括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等。二是出口企业要在实际操作中注意把握几个时限,比如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对收齐单证但缺少相关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可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视同申报手续,需要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出口企业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批准的延期时限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