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结合
6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产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产品总数的37%.此次调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抑制全国外贸出口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抑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推动进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从这次调整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正逐步向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一、出口退税的税收中性理论分析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指国家征税时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尽可能不给经济个体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的税率普遍征税。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是彻底的出口退税,这不会对自由贸易产生扭曲效应并且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使出口产品可以与进口国的同类产品承担相同的税负,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正是由于彻底的出口退税符合税收中性原则,有利于世界资源配置效率,《关贸总协定》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被免除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所负担的税费或由于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免征或退还,从而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产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因此可以说,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一开始在设计上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的。但事实上,税收中性原则的内容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中性原则运用于出口退税制度设计时往往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出口优势产品的存在。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是各国依据自己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进行国际贸易,当一国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相当份额并足以影响甚至控制市场价格后,这种货物就拥有了竞争优势,出口国对该种货物征收出口税,可以调节该行业利润而增加本国税收。如目前我国纺织、家电等行业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他们在国际上的竞争对手大部分都是国内的同行,对这些出口产品适当征税,使其边际成本上升,不会影响到出口,反而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他们的竞争力,因而,对此类货物就没有必要实行完全的零税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下的“少征多退”。我国目前存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免征本道环节增值税等针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虽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生产企业直接销售产品给外贸公司出口时不得享受出口退税,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如果这种产品在国内进行多环节生产和流通最终出口,那么就存在多退税款的情况。例如:某进出口公司货物购进的生产企业是非民政福利企业,但是该货物购进单位有大量原材料是从民政福利企业购进,并且开具了专用发票,很显然该货物出口后,在出口环节退税且民政福利企业也享受了优惠政策,这就存在多退税的情况,造成了税款的合法流失和财政收入损失,最终形成政府对出口产品的不合理财政补贴。
(三)征管缺陷。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这就使得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的货物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货时不开票不申报纳税现象大量存在,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偷税也在所难免,从而导致出口退税过程中存在欺骗和不公平现象。同时,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等因素导致政府干预失灵,纳税人和政府总是在征税与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领域不断进行博弈,我国目前少征多退和出口骗税严重的情况表明,在出口退税领域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仍处在劣势,征收和退税管理还存在漏洞。
(四)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随着我国贸易规模的迅速增长,对外贸易量大幅提升,外贸顺差急剧扩大,2007年上半年我国贸易顺差达到1125亿美元,同比增长83%,这打破了原有的国际经贸格局,不可避免地与一些国家产生碰撞和摩擦。我国遭遇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也由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由以企业为主的微观经济层面向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发展,不断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因素。在此环境下,实行完全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行的,只有对出口退税率进行总量调整,对出口产品有保有压,抑制快速扩大的贸易顺差,减缓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才能确保对外贸易“平稳、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综上分析可知,一方面税收中性原则严格落实到出口退税政策上,应体现为对出口产品所含的国内流转税进行彻底退税,退税率与征税率完全一致,这应是出口退税机制的理想目标。另一方面税收调控原则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则表现为对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差异的运用,从而有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是各国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普遍现实性。
二、近年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自2004年以来,我国连续四年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2004年初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确立了出口退税分担机制,普遍调低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率整体降低约3个百分点;2005年重新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的比例,同时先后取消钢坯等多种资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调整了煤炭、锡、钨等部分产品的退税率;2006年大范围地调整了煤炭等部分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产品出口退税,同时提高了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和农产品的退税率,并将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7年进一步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服装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有升有降,表明国家不再把税收中性原则作为退税政策制定的唯一原则,而是希望通过退税率调整使企业在提高产品结构、增加产品效益方面更加努力,出口退税作为一项政策,其作用的内涵已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已从原来单纯的鼓励出口性政策,转变成了有限制有鼓励的弹性政策。笔者认为自2004年以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体现出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高度结合,充分发挥了其潜在的经济杠杆作用。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我国自实行鼓励外贸出口政策以来,出口规模迅速扩张,致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大幅增长,年均增长率远远大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出口退税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大,给中央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只有对出口产品普遍下调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才能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出口退税资金问题。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引入地方政府退税方面的责任,减轻了中央财政支出,同时近年来的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央财政压力。
(二)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降低出口退税率,等于提高出口产品的成本,使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从而使进入国际市场后的竞争力下降,会减缓外贸出口的增长速度;反之,提高出口退税率,则起到相反的作用。出口退税率的这一经济杠杆作用实际上与汇率的微调对出口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因此调节出口退税率可以缓解汇率变动的压力,同时避免了汇率变动对其他方面(如货币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当前汇率基本稳定的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成为适当缓解贸易顺差过大局面的一个有效手段,有助于缓解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稳定了市场,进而也抑制国内经济过热。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可以调节我国出口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对出口产品分别制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能够调整出口的产品结构,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可以制定得较高一些,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可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以及那些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则可以多降或取消退税,其目的是通过出口退税杠杆淘汰低端产业,实现资源配置的调整,使资源向所扶持产业方向流动,推动我国出口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三、出口退税发展趋势
理性的出口退税应是消除出口歧视的中性政策,而不是鼓励出口的优惠和补贴措施。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确立应贯彻中性与税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设计上力求按消费地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向彻底的出口退税政策靠拢,但在一定的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成为适度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经济杠杆。
(一)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政策同步进行。我国目前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世界上标准的增值税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必然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使其很难达到彻底的出口退税原则。因此在增值税的改革中要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将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产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能得到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二)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首先是目前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私营企业、个体户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但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个人出口的货物还无法办理退税;其次,对出口企业从事的出口业务都应一视同仁,准予享受出口退税待遇,生产企业为扩大出口以及完成合同的需要,有时需收购非自产货物直接出口或与生产货物配套出口,现行政策不予退税,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影响企业出口积极性。因此,应对个人自带货物出境、个人从事贸易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产品准予退税。
(三)充分发挥出口退税调整外贸出口总量和结构的杠杆作用。要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步增长,就需要靠内需与外需“两部发动机”一起转,积极开拓外需,扩大出口,需要政策制度的支持,出口退税政策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我们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税收调控作用,在退税率的调整中要有所侧重,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提高或不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以逐步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转变,实现工业制成品出口由初加工到深加工的转换,这是我国外贸发展的关键,也是增强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