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加工结转业务,限制类商品的管理规定
7月23日公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包括1,853个新增“限制出口”商品,和394个现有“限制进口”商品。
企业出口制成品全部属于“限制出口”类的,企业缴纳台账保证金,以其产品对应的全部进口料件总额作为基数,按22%的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企业出口制成品清单中既有“限制出口”类、又有非“限制出口”类的,按照限制类商品出口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额的比例和进口料件总额为基数,按22%的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
“限制进口”类是将进口料件直接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计征保证金。
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或是在海关特殊监管以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不适用于今次台账保证金管理的新规定。
即“限制出口”商品直接向境外出口和“限制进口”商品直接从境外进口才需缴纳台账保证金。但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需申请限制类商品的深加工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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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