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做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棉花质量监督,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对申请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审查,以及对已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复查。
第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遵守统一管理、统一证书格式、统一条件、统一工作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全国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省级纤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地市级纤检机构可在省级专业纤检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承担对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的现场考核和初审。
第二章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内容
第五条 核实棉花加工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等。
第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的棉花加工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满足进厂籽棉质量验收条件的场地。
(二)具备满足分类别、分等级置放且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的籽棉仓库或货场。
(三)具备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能够保证棉花加工质量的厂房,主要加工设备周围应保留足够的空间安装辅助设备,便于取样和暂存样品。
(四)具备置放、周转成包皮棉的仓库或货场。
第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满足进厂籽棉衣分检验的试轧室。
(二)具备用于进厂籽棉质量验收和指导加工的检验室,其中分级室应符合GB/T13786标准或具备北窗光线。
(三)具备用于保管棉花加工企业留样的棉样室。
第八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且计量检定合格的棉花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包括籽棉衣分试轧机、原棉回潮率测定仪、回潮率在线测试装置、原棉杂质分析机、磅秤、衣分秤、天平、钢尺等。
第九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配备考核合格的且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棉花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扦样人员。
第十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装置、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配备80片(含)以上的轧花机,且棉花加工工艺能够保证棉花质量。
第十一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配备有效的棉花文字标准,以及有效的且满足质量检验需要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等实物标准样品。
第十二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履行法定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其它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第十五条 对具备棉花加工资格但尚未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棉花加工企业,复查内容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专业纤检机构应将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省级专业纤检机构负责受理棉花加工企业提出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不受理企业提出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申请: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受理申请的,省级纤检机构应自行或组织地市级纤检机构对申请企业相关条件进行现场审核。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名,核查情况应记入《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现场审核表》,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审核表应当交申请企业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省级纤检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纤检机构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出具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合格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将不合格原因书面告知企业。
第四章 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应对其质量保证能力每年定期复查。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省级纤检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在新棉上市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省级纤检机构对复查合格的企业,出具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合格证明。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将不合格原因书面告知企业,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合格证明,书面通知发证机关撤销其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或复查工作结束后,纤检机构应及时将审核的相关信息录入《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复查合格证明格式由中纤局统一规定,其它文书由各省级纤检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纤检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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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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