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纤维检验局《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桑蚕干茧交易行为,健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干茧公检)制度,维护茧丝市场秩序,保证通过市场交易的桑蚕干茧的质量和数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茧丝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流通的干茧公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市场交易干茧公检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复检受理工作。
交易市场负责市场交易干茧公检实施的协调工作。及时通报市场交易桑蚕干茧的交易批数及入库进度,引导市场交易单位均衡入库,做好入出库、抽样和现场检验等配合工作。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按照《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市场交易的桑蚕干茧实行公证检验,并出具中纤局统一格式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公检证书》),作为市场交易桑蚕干茧质量、数量的凭证和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纤检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经全国蚕茧检验技术专家组考核验收合格,交易市场认可,中纤局批准后方可承担交易市场干茧公检工作。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市)级以上纤检机构;
(二)具有满足干茧公检工作要求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应参加过中纤局的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具有满足干茧公检要求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具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及计算机远程通讯条件;
(四)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认证;
(五)具有健全的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第五条中纤局依据全国桑蚕干茧资源状况、交易市场流通需求和干茧公检发展的需要,在全国纤检机构中,逐步健全和完善桑蚕干茧实验室,定期公布通过干茧公检实验室验收考核的纤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第六条承检机构工作职责:
(一)在接到中纤局下达的市场交易干茧公检任务后,负责与交易市场及其指定的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进行业务衔接;
(二)负责货批称重、核实包数、抽样、标注干茧公检标识等现场检验工作;
(三)承担解舒丝长、毛茧出丝率、清洁、洁净、万米吊糙等在承检机构实验室完成的检验工作;
(四)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并出具《公检证书》。
第七条入库货权人将桑蚕干茧进入仓库前,须通过交易市场按规定向中纤局申报公证检验。
第八条交易市场签发《入库通知单》之日起一日内,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报验受理单》(以下简称《报验受理单》)向中纤局报验。对同一入库货权人一日内进入同一仓库的多个批次桑蚕干茧可以集中报验。
第九条市场交易干茧公检任务编号由中纤局统一编制。一批桑蚕干茧赋予一个任务编号,一个任务编号代表一个检验批次。
第十条按照《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和交易市场运行规则等规定,各有关方应依据相关职责,对入库的桑蚕干茧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在桑蚕茧生产或其它环节已经过公证检验并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桑蚕干茧,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多次交割的,不得再重新申报公证检验。
第十二条中纤局接到《报验受理单》之日起一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承检机构下达任务编号。承检机构应在接到任务编号后一日内告知交易市场和仓库,并了解桑蚕干茧具体入库时间,统筹安排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未经中纤局批准,承检机构不得在任务编号下达之前进行公证检验工作。
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下,由承检机构请示中纤局批准,报验与抽样、现场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仓库应根据其配合完成抽样和现场检验的实际能力,与承检机构协商现场检验的开始时间和进度,做好干茧公检抽样和现场检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入库货权人和承检机构。
第十四条承检机构在仓库现场实施公证检验,仓库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供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的运作场地;
(二)准备能够满足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计量检定合格的衡器,并负责其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安排满足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服务等人员;
(四)提供满足公证检验要求的搬倒服务,将承检机构抽样完毕的茧包立即缝合,并在安全区域整齐码放;
(五)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第十五条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工作开始前和工作过程中应校验衡器,确保衡器在正常工作状态,称量记录须与衡器分辨率一致。
第十六条入库的桑蚕干茧重量计净重。每只布制茧袋扣重0.5kg,每只麻制茧袋扣重1.1kg,每根茧绳扣重0.2kg。重于或轻于0.5kg、1.1kg、0.2kg的按实重计算。每批入库桑蚕干茧茧袋、茧绳轻重混合使用的,以重者扣算净重。若入库货权人要求分别计重,入库货权人应负责将不同包装材质批次的茧袋、茧绳依轻重分置后,交付承检机构称重。
第十七条称重结束后发现实际包数与报验包数不符的,以实际包数及其称重结果为准,并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现场检验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现场汇总表》)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随机性,实验室检验样品应在称重后称取。抽样数量和方法执行《桑蚕干茧试验方法》(GB/T9111-2006)国家标准和《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一个检验批次桑蚕干茧的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应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遭遇雨雪雾等较为恶劣的气候条件,应暂停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入库货权人要求承检机构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的,须经交易市场同意后,检验人员应在《现场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交易市场、入库货权人、仓库代表签章确认后,承检机构方可进行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入库货权人承担可能出现的亏重、霉变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终止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属于违反茧丝质量法律法规的,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不符合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的,及时向交易市场反映。
(一)桑蚕干茧受潮、霉变、或有被污染、虫蛀鼠咬等质量损毁现象;
(二)桑蚕干茧的品种、类别、收购期(茧季)、养殖地域(庄口)混杂;
(三)不符合《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标志、包装等规定;
(四)不符合交易市场交收规则有关禁止性规定;
(五)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入库的桑蚕干茧虽不违背交易市场禁止性规定,但不符合有关交收要求时,应及时告知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通知入库货权人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应按照《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抽取样品。一份样品由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运送回承检机构实验室作为试验样品,另一份样品由抽样人员在抽样仓库选择独立场所、集中单独存放作为备用样品,并对备用样品仓储场所独立管理。
仓库应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备用样品仓储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经现场检验后的桑蚕干茧须由承检机构逐包标注符合中纤局统一要求的公证检验标识。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标志应清晰可辨。具体标注方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抽样和现场检验过程中,入库货权人、出库货权人可派代表在场,并有权监督承检机构的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但不得干扰和影响承检机构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每次任务编号下达的干茧公检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交易市场、入库货权人和承检机构、仓库代表对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无异议后,应在《现场汇总表》签字栏内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按照《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验室检验周期由承检机构与交易市场协商确定。承检机构依据《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实验室全部项目的检验后,向交易市场出具《公检证书》,并定期向中纤局报送公证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公检证书》有效期为30日。《公检证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第二联由承检机构寄送或送达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将第一联转交入库货权人、第二联转交出库货权人,第三联承检机构留存。
未经中纤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向交易市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证检验结果或展示《公检证书》。
第二十九条入库货权人或出库货权人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入库货权人在接到《公检证书》之日起5日内、货批交割前;出库货权人在《公检证书》有效期内、从实物交割之日起5日内,经交易市场审核,入库货权人或出库货权人可向中纤局申请一次复检,并通过交易市场向中纤局预缴复检费用。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入库货权人申请复检时需填写《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复检申请表》)。中纤局应在收到《复检申请表》之日起2日内,审核复检申请,受理并回复《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受理通知书》,指定复检机构。复检原则上由原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中纤局另行指定承检机构。
第三十一条复检启用备用样品,不得重新抽样。复检为原验机构的,复检样品由中纤局或指派其他纤检机构重新对样品密码编号处理后,交付检验;复检为其他承检机构的,复检样品由原验机构陪同复检机构从备用样品存放仓库提取。
复检项目为实验室检验项目中的清洁、洁净指标和毛茧出丝率。
第三十二条复检机构在接受复检任务5日内完成检验,复检结果经中纤局审核确认后,由复检机构出具《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复检证书》(以下简称《复检证书》),并于当日发送交易市场和复检申请人。复检结果为终局检验结果。复检申请人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果与原验结果在规定允差范围内,维持原验结论,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超出规定允差范围的,复检项目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和备用样品成本费用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允差范围:清洁、洁净指标(XX)不超过上下一个等级,毛茧出丝率指标(YY)不超过±2。
第三十四条干茧公检备用样品自《公检证书》出具之日起30日后退还出库货权人。
退还备用样品时,出库货权人应在《桑蚕干茧公证检验退样记录单》(以下简称《退样记录单》)中签收,承检机构应将备用样品即时解封。
出库货权人提货时要求提取干茧公检备用样品的,视为其认可公证检验结果,出库货权人提取备用样品前须在《退样记录单》中签收和确认,承检机构应将备用样品即时解封。
第三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定期组织或参加公证检验人员统一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检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符合公证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中纤局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承检机构检验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目光比对,保证承检机构的检验技术和检验目光的一致性。
第三十七条入库货权人和仓库应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做好公证检验工作,对于不能给予积极配合的仓库和入库货权人,承检机构应及时向中纤局和交易市场反映。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的,经查属实,交易市场应对仓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一)仓库没有履行第十四条所列义务的;
(二)仓库未配合做好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相关工作的;
(三)发现入库货权人干扰抽样、现场检验工作,没有及时报告交易市场的。
第三十九条中纤局和交易市场应经常沟通市场交易干茧公检的有关情况,对公证检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对仓库、入库货权人反映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中违反规定的,交易市场应及时向中纤局反映。对仓库、入库货权人违反规定不配合做好公证检验的,中纤局应及时向交易市场反映。第四十条中纤局对承检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承检机构在公证检验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检机构的公证检验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市场交易干茧公检的应急事项,由中纤局与交易市场协商处理。
第四十二条交易市场公证检验文书遵循《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的格式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