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入库流程的通知
各交易商、各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满足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入库数量大幅度增长的需要,结合近年来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入库的实际,经研究,交易市场决定,修改《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2007年度版)》第二章以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7年度版)》第三章有关规定,从2007棉花年度起,对业务棉花入库流程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业务流程通知如下:
一、业务棉花入库,获取《申报单》
交易商应将确定参与交易市场业务并符合交易市场入库要求的棉花先行存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棉花入库后,交易商根据棉花在库实际,按每批棉花的码单质量和重量分别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交易商应保证《申报单》所记载的数据与已入库棉包的唛头一致,货证相符;保证入库棉花的货权人与申报人一致;《申报单》应注明公证检验安排时间(已参加仪器化公检的棉花只检验重量)。各交易商可从中国棉花信息网www.cnce.com交易版相关专栏直接下载空白《申报单》,也可与交易市场仓库监管部联系索取,电话:010-88086750、88086914。
二、填写《申报单》,交仓库签字盖章
交易商将填写完整并经盖章确认的《申报单》交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按交易商《申报单》所记载的数据,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2007年度版)》第十条规定对交易市场已入库的棉花进行验收,验收后在《申报单》上盖章确认。
三、《申报单》报送交易市场
交易商将经过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审核并盖章的《申报单》直接传真或送达交易市场。如属于按《贷款农发行、贷款企业、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三方业务合作流程与协议》入库的棉花,《申报单》在交易商、有关仓库盖章确认的基础上,还应交贷款农发行盖章确认,并直接由贷款农发行传真或送达交易市场。交易商存放在新疆监管仓库的棉花,经各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申报单》直接传真或寄送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
四、交易市场确认棉花纳入监管
交易市场收到经有关各方按规定程序盖章确认的《申报单》后,即视为相应批次的棉花已入库,并符合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入库条件,这部分棉花相应纳入交易市场监管。对于有关各方已盖章确认的《申报单》上所对应的棉花,只有收到交易市场的出库通知,仓库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上流程调整后,对于新疆监管棉花及交易商存放在新疆开展交易市场正常业务的棉花需要移库的,由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商和棉花移入仓库(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发送《新疆棉移库通知书》。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收货后,及时向交易市场报送《新疆棉移库接收汇总表》,以便交易市场作存货仓库变更。
交易市场将在收到经各方盖章确认的《申报单》的当日进行数据录入,并按仓库确认盖章日期开始计收在库保管费和保险费。
按照以上入库流程调整后,交易市场不再向仓库和交易商发送《商品棉入库通知书》。
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在库保管、仓单质押、仓单抵免保证金、棉花出库等流程仍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2007年度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7年度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2007年度版)》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2007年度版)》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