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多方责任的贸易案件
案情简介
国内出口商A通过加拿大中间商B于2006年年底以D/A60天支付条件向加拿大买家M出口了一批价值20万美元的水果。出口商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买家负责租船订舱,中间商负责与银行有关的各项工作。
货到加拿大后,买家M发现部分水果存在腐烂问题。由于买家订购的是可以直接拿到超市出售的筐篮包装水果,因此即使一个筐中有一个水果腐烂,全部水果的销路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需要大幅降价销售。即便进行分拣再包装,由于成本较高,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最后买家M以此为由拒绝向出口商A支付货物的全部货款。
案件处理
出口商A在拿到买家M提出质量问题的通知之后,从海运险保险公司的代理检验机构获得了有关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称:“货物有..5%左右的腐烂,虽然部分小包装中有腐烂,但是也有完好箱。”买家则以出口商提供的检验报告有失偏颇为由,重新提请一家权威货物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的检验报告称:“货物有7%左右的腐烂,但是几乎所有小包装中都有腐烂的桔子。”买家认为由于出口商寄单迟延,导致货物到港后一周内(时值冬季)买家无法提货,造成水果腐烂,因此出口商应当承担货物处理的损失。
出口商认为出运是按照买家提供的船只以及买家要求的运输方式进行,腐烂是运输过程中储存温度较高造成的后果,因此应该由海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当买家找到承运人以及海运保险公司时,后者则坚持认为依据其代理货物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货物质量问题在正常范围之内,与海运险无关,相关争议应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正当买卖双方争执不下时,该交易的代收行主动找到出口商,表示愿意支付未经承兑票据项下的买家未支付的货款余额。原来该代收行为加拿大一家著名银行,在买家没有承兑的情况下,中间商从该银行的一家小分行取走了货运单据。银行为维持其声誉,主动支付了货款,同时准备对中间商提起欺诈诉讼。
案件启示
应该说此案的处理一波三折,交易的各个相关方(包括出口商、买家、保险公司、中间商、银行)可能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过失,这提醒出口商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交易相关的每个环节都应当有所防范:(一)出口商应做好自身的准备工作。
对于鲜活产品,出口商交单一定要迅速及时,否则将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交单手续复杂的贸易,出口商一定要事先做好有关的安排。
(二)出口商应尽量避免运输环节导致的损失。
首先,无论是买家安排船运还是出口商自己安排船运,都应确认运输条件符合货物运输的需要;其次,对于运输条件,出口商必须事前对承运人进行明确说明,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如果对承运人做了有关说明并且投保海运“一切险”后,“不适航”应当属于其它第三方责任而与出口商无关,不在“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范围,出口商的利益将由海运保险公司保障。
(三)出口商应留意中间操作环节的风险。
首先,要规范中间商换单及交单的操作,避免中间商在换单交单过程中做手脚,损害出口商的利益;其次,尽可能选择声誉较好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否则银行很可能在买家没有承兑的情况下擅自放单,导致出口商收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