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企业业绩表
现将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业绩分配企业业绩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出口业绩
(一)出口实绩统计范围:1、仅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计入企业出口实绩;2、金额等于或小于800美元商用样品出口到设限地区的不计入其对设限地区出口实绩
(二)据统计显示及企业举报,部分企业今年以来对欧美出口业绩异常,出口价格虚高,影响了正常的出口秩序。根据业界建议,根据下列原则核定企业出口业绩:
1、无许可证申领记录的,该项出口不计入出口实绩;
2、无设限国清关反馈的,该项出口纳入业绩核查清单;
3、在业绩增长异常地区,相关类别对设限地区出口价格高于全国出口平均价格1.5-3倍的企业,该类别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纳入业绩核查清单;
4、在业绩增长异常地区,2007年新增企业(即2006年1-12月分配类别纺织品无对美出口业绩企业)相关类别对设限地区和非设限地区出口总金额大于或等于50万美元的企业,该类别出口业绩纳入业绩核查清单。
按上述原则纳入业绩核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其他企业的出口业绩见附件一。已根据这些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及《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做了业绩换算。
二、出口业绩复核
附件二所列企业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须在10月9日前(以材料送达时间为准)将有关证明材料以快递方式寄送到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收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纺织品出口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联系电话:010-65197731,65197736)。
前述证明材料共包括:1、所涉产品增值税发票;2、企业近期所得税发票;3、每单出口业务相关的货物采购合同;4、采购发票;5、出口合同;6、出口发票;7、出口报关单;8、银行结汇水单;9、出口外汇核销单(1-9项要求提供正本);10、中文出口许可证、英文出口许可证复印件;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13、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复印件;14、出口退税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1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计15份材料。
上述材料须分类别按上述顺序编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并在规定日期前寄到对外贸易司。如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证实企业伪造证明材料以及经复核未通过的,其相关类别出口业绩将按照第三条“出口实绩”中的审核原则进行核定。
所用证明材料正本在审核工作结束后将予以退回,企业在材料中需提供准确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可申请数量公布
此次业绩分配中,业绩未被列入核查清单企业(附件二)的基本可申请数量预定在10月10-12日期间公布,请各企业届时关注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待附件二企业业绩审核及调整工作完成后,附件一企业的基本可申请量将进行相应调增,连同纳入业绩审核清单企业各类别可申请数量一并公布。
四、更名更码与业绩和合并问题
附件一、二所列企业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须于10月9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海关自理保管证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企业信息不全的(缺少企业13位进出口代码或中文名称)的;
2、符合以下三种情况需申请业绩合并计算的:
(1)一家企业有两个以上海关编码的(各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相同);
(2)相同海关编码下企业名称不同的;
(3)企业名称不同,企业海关编码也不同但13位进出口企业代码相同的。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如需进一步核对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审核通过后,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0月9日前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以传真件形式报商务部外贸司纺织品出口处复核(申请合并业绩的企业须列明合并前后有关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审核工作完成后,申请企业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备查。
五、领证和转让
企业获得的许可数量允许转让。转受让通过“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进行。为避免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流动性过渡泛滥,影响协议数量的有效使用,从11月1日起,转受让平台将设定转让参数,具体如下:
已获许可数量的企业,转入次数和数量不限,转出次数不限,转出量不得超过已获许可数量;未获许可数量企业转入次数和数量不限,不得转出。新规则拟于11月1日开始实行,对2007年和2008年度许可数量同时适用。
六、其他
外贸司纺织品出口处联系电话:010-65197731、65197736,传真:010-65197734
附件:一、企业出口业绩名单(采用海关统计)
二、业绩核查企业名单
商务部外贸司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