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知名商标作企业名称也侵权
“报喜鸟”是我国著名服装商标,该商标早在2002年就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服装经销商白某通过授权取得了“香港报喜鸟”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使用权,并且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号。“报喜鸟”商标权利人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白某。该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白某构成商标侵权,停止使用“报喜鸟”作为商号。
将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商号使用,是傍名牌者惯用的手段之一。在我国,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商号的注册工作分散在各县级以上的工商局,商标则统一由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与商号虽然同属国家工商系统管理,但由于是两种注册体制,目前还不能实现资料共享,这两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就不可避免。如果说,这种冲突是被动造成的,那么,商标与商号的另一种冲突则是被恶意制造出来的,即利用两种注册体制的漏洞达到傍名牌的目的。白某的行为就属于这类。
恶意制造的冲突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在恶意冲突中,法律保护的是在先权利。法院查明“香港报喜鸟”这一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明显晚于“报喜鸟”商标的注册时间,其字号不构成在先权利。作为服装经销商,白某显然知道报喜鸟公司的知名度,但仍然取得授权使用“报喜鸟”为字号,有攀附“报喜鸟”商标的嫌疑,当“报喜鸟”成为驰名商标后,这个攀附成为事实。法院认为白某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有“报喜鸟”文字的企业名称是通常标注,不是突出“报喜鸟”文字,但是“报喜鸟”因为是驰名商标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在白某使用“报喜鸟”作为企业字号,不同于通常情况下商号权与商标权善意的冲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让消费者误将该产品与报喜鸟公司相联系,从而造成对“报喜鸟”商标的损害,这显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商标的文字部分登记为企业商号使用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2002年10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列明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中第一种就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即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适用所有普通商标。而对于驰名商标,法律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司法实践表明,使用知名商标作为公司的商号,容易被法院认为是侵权。很显然,这种傍名牌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作者系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