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反”措施区别在于实施条件不同
反倾销措施与反补贴措施(简称“两反”措施)均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允许各成员实施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并且对该进口国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这种情况下,该进口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形式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的措施称为反倾销措施。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进口国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形式消除或者减轻这种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的措施称为反补贴措施。
两者实施的条件不同。WTO《反倾销协定》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遵守以下条件:首先,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其次,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再次,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国内产业是指一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