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美纺织品务必关注阻燃性能
今年以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两次因为阻燃性能达不到要求召回我国生产的15000件浴衣和200件连脚婴儿睡衣。美国的纺织品技术法规有别于欧盟、日本,特别强调纺织品的阻燃性能要求,而对偶氮、甲醛等项目至今没有明确要求,建议我国纺织品企业对美出口纺织品应充分关注阻燃性能。
美国是我国出口纺织品的主要市场之一。纺织品作为我国出口的大类商品和强势产品,今年1至7月,出口总值是932.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5%,占全国外贸出口总值的14.24%。我国入世后,以前欧美对我的主要限制措施———纺织品配额限制的作用已被不断削弱,2008年1月1日起欧盟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将全面取消,美国也可能于2008年末取消对我配额限制。
美国《易燃织物法》(FFA)规定,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纺织品的燃烧性必须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服用纺织品必须达到16CFR1610规定的1、2级要求;儿童睡衣的要求更高,必须达到16CFR1615和1616规定的要求;此外美国对地毯、床垫等产品的燃烧性也有明确要求。今年,美国对床垫燃烧性要求又提高了标准,新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必须采取用阻燃无纺布包裹床垫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方法来防止火灾的发生。为保证在失火时减少火苗的蔓延和强度,给人们带来更多的逃生时间,新标准规定,床垫燃烧试验时必须达到二项性能要求:一是在丙烷气体喷燃器内自由燃烧30分钟的峰值热,释放率不得超过200KW;二是最初10分钟内热释放总量不得超过15兆焦耳(MJ)。
从美国《易燃织物法》的要求和以往的召回案例看,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产品有轻薄型织物、易燃化纤织物、表面起绒织物、浴衣、睡衣、地毯和床垫等。生产这些产品输美的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测试,合格后再出口,以避免退货、召回等风险。为加强检验把关同时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从2007年9月1日起,宁波检验检疫局增加了对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市场的纺织品的阻燃项目抽验,以确保我出口纺织品的安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