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措施立法依据存在不公平性
作为反倾销诉讼主要策源地之一的美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有其国内法律法规依据。例如,美国在进行反倾销时曾依据下列3项立法,但这3项立法,要么早已不合时宜,要么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
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1916年,由民主党控制的美国国会通过了作为《威尔逊关税法》一部分的反倾销条款。后称此部分法律条款为《1916年反倾销法》。该法将对违反者施以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任何人违反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违反本节的规定,为犯有轻罪,定罪后应由法院酌情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和)1年以下的监禁。”而起诉人则“应获取相当于所受损失(损害和诉讼成本)3倍的赔偿。”
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法”。“归零法”,是某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时估算涉案产品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如美国商务部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涉案产品分成若干不同的产品组。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首先比较每一组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和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若有些产品组的正常价值高于出口价格。其差额即被认定为倾销幅度。但是,若发现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倾销幅度则被视为零。“归零法”即由此得名。这样的“归零法”,排除了负倾销幅度,从而人为提高了倾销幅度和倾销税率。因此,“归零法”的使用常常可以成为反倾销裁决胜败的关键。
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该法案亦称《伯德修正案》。该法案修改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七篇,即新增加了第754节“持续倾销和补贴的抵消”。该法案适用于所有根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命令或裁决,及2000年10月1日以后做出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根据该法案,海关专员应将所有来自前一财政年度所征税款的资金(包括利息)分配给受影响的生产商,只要生产商能证明它有资格并且期望得到这种分配。根据美国政府统计总署(GAO)的研究,伯德修正案税款的2/3都支付给了钢铁、球轴承和蜡烛三个行业的5家大公司。这一法案的规定,既可以使那些缺乏竞争力的产业得到保护,又可以使它们得到额外的利益,这就极大地激发了某些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导致了反倾销的滥用。被有的学者谑称为“反倾销大王”的美国钢铁企业提出的反倾销申请最多,与此项法案的偏袒性质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