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加强
出口企业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环保门槛。商务部、环保总局12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各地具体落实方案将于10月底上报商务部和环保总局。
此次监管力度的强化,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发挥各类出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带动作用,有效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不仅要集中力量对这类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还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按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保障其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还要建立出口企业环境执法档案管理数据库,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实施动态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针对出口企业的环境监管,在出口管理环节企业环保达标审核方面,特别强调了跨部门之间的协作。省(市)、地(市)两级商务、环保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建立商务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环保部门在对查处属实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公开,责令企业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上述违法违规企业的情况,提供相应处罚决定书,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上报环保总局,环保总局汇总后通报商务部。而商务部则将环保总局通报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下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授权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环保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
这将直接影响到出口企业在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以及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出具,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和摊位的申请等。对污染严重的出口企业,商务部可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出口企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此外,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环境问题突出的行业,将率先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企业要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指派专门人员担任环境监督员,检查记录企业环境运行指标,定期向当地商务、环保部门报告并随时准备接受检查和抽查,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环境运行情况报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迅猛。海关统计显示,今年前9个月中国出口总值达到8782.42亿美元,同比增长27.1%,进口总值达到6925.92亿美元,增长16.1%,累计实现贸易顺差1856.5亿美元。在众多出口企业中,已经出现部分企业为降低出口成本,违法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非法侵占环境资源等行为。这不仅在国内加大了资源环境压力,而由于出口产品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社会成本,还在国际上加剧了贸易摩擦,助长了贸易顺差的不合理增长,并给中国产品的形象造成了损害。此前,为控制外贸出口过快增长,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抑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我国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了553项“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