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更加严格
9月29日,我国商务部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制定并下发了《2008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08细则》)。
与《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07细则》)不同的是,《2008细则》在申领配额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将企业分为有实绩者和无实绩者。《2008细则》规定,上一年有羊毛、毛条进口的有实绩者或2008年建成投产的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的企业的无实绩者,才可以申领2008年的羊毛或毛条的进口关税配额。
有实绩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2008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的羊毛、毛条配额数量分别不超过2007年同一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数量。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并在网上核销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
申请2008年羊毛或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行申请:首先,必须为2008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其次,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再次,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该《2008细则》规定的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与《2007年细则》相同,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也依然采取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2008年9月30日后,如关税配额量未申领完毕,获得配额的有实绩者已完成配额进口数量,经核准后可继续申请进口配额;核准的无实绩者可以递交配额申请,申领数量不超过核准数量。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最终用户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领的关税配额,须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及时将企业已使用数量在系统中核销并退回未使用数量,同时在相应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备注栏中注明并留存备查。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剩余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当年无法完成的配额量最迟交回日期不得超过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视同未完成进口,将等比例扣减下年度可申领数量。
据了解,今年7月18日,我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发布了关于停止受理200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申请的通告,因为200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已申领额满。然而,从海关方面的统计数字来看,到6月底,2007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使用量还不到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