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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细化印花布花型设计版权保护


http://www.texnet.com.cn  2007-10-15 13:27:19  来源:法制日报 收藏

  近年来,大量涉及印花布花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纠纷对我国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将知识产权的司法维权细化到家用纺织品花型设计保护这一领域,既能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不能解决的难题,又能改变司法在这一领域缺失的现状,以此拓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空间

  印花布布料是服装业和床上用品的基本辅料。

  印花布属于工业产品,但其花型设计无疑是设计者创造的智力成果。这一智力成果如何确保得到法律保护,关联着印花布市场的繁荣。

  纺织品出口是我国最大的对外贸易项目,印花布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对纺织出口具有直接影响。

  作为中国最早的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江苏南通的社会经济发展一直保持着迅猛势头,被誉为“江海明珠”。

  近年来,南通家用纺织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家用纺织在全市经济结构中抢占了较大比例。由此,大量涉及印花布花型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纠纷,来势汹涌地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深入调查奠定侵权案件审理规范

  9月14日上午,记者从南通市驱车数十公里赶往中国南通家纺城采访,它位于江苏省通州市川港镇志浩村。

  中国南通家纺城的前身为通州市志浩家纺综合市场。

  1987年初,当地21户农民集资1万余元筹办起这个村级集体企业。历经20年的坎坷发展,如今的中国南通家纺城兼通州市志浩家纺综合市场与毗邻相接的海门市三星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共投入资金25亿元,入住商户近2000户,面市花型超过1万种。这是一个囊括原料、纺织、设计、印染、加工、批发零售,以及在海外建立销售基地于一体的超大型市场,年交易额逾两百亿元,成为与美国纽约第五大道家纺成品交易市场和德国法兰克福家纺花型设计交易市场并称的“世界三大家用纺织品交易市场”。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始建于2001年10月,为最大限度地利用司法手段平等保护家纺市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主动深入市场,了解花型设计盗版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特点,计算花型设计成本、市场成活率、市场周期、工业化应用的起点量,探求印花面料和家纺成品的市场销售规律、交易方式等等,耗费4个月时间写出了《关于印花布花型设计版权保护的调查与思考》调研报告

  这个调研报告就家用纺织品花型设计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侵权判定方法和步骤、损失赔偿的考量因素,以及花型设计的最佳保护措施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为审判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南通中院随后出台了《床上用品花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规范30条》,就侵权认定、证据采信、责任承担、赔偿考量等因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将法庭搬进市场审理侵权案件

  9月14日下午1时30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南通家纺城里设立临时法庭,公开审理一起侵权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均为市场经营业主。

  记者坐在临时设立的法庭里,看到审判席上方扯起的布幅上写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硕大字样,几十名旁听人员端坐聆听。历经两个小时审理后,法庭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宣告此次庭审结束。

  记者获悉,早在2005年8月,南通中院在通州志浩市场举办了第一起案件的公开庭审,考虑到让市场经营业主直观感受诉讼程序、庭审规则和诉讼要求,法院民三庭精心选择了一起典型案例,把法庭设在市场里,由分管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让花型设计权利人、花型盗版行为人、侵权印花布印染企业、侵权印花布销售业主和购买侵权印花布用于成品加工的企业共同为案件当事人共同出庭,开庭后有150余位在市场里经营的业主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当地电视台、电台和报社对此进行了大力报道。现场庭审在广大市场业主心里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效应,版权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南通中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力度的同时,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既提出了妨碍品牌建设的几大主要问题,又向广大经营业主提出了维权改进意见,宣传司法在品牌版权保护中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提高了地方政府和广大经营业主对知识产权法律认知水平,提高了经营者的品牌创优意识。

  据统计,市场上近年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3.3%,对于法院判决的案件,当事人在市场管理人员的督促下都能自觉履行,没有一件申请强制执行。

印花布花型设计侵权认定四大难

  在南通家用纺织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市场发展壮大的历程,出现过擅自复制、剽窃他人花型设计,特别是改版复制等侵权行为,这一直是不当竞争的主要方式。

  作为《关于印花布花型设计版权保护的调查与思考》调研报告的主笔人、南通中院民三庭法官王平告诉记者,印花布花型设计侵权纠纷的认定有四大难:

  其一,认定难。早期盗版在侵权形式上以原版复制为主,当一款花型上市后,侵权者明目张胆紧跟印染销售。随着版权管理部门打击盗版力度不断加强,原版复制目前不再是主要手段,取而代之的是改版发行,即对正版花型进行局部改动,采用相似而是不完全相同的底纹,以达到视觉效果等同的目的使认同者购买,这致使有关部门在对其是否存在剽窃行为的认定变得更为复杂和困难。

  其二,举证难。盗版印花布的生产和销售较为隐蔽,侵权者往往在市场上仅展示侵权的复制品样品,再进行场外交易,有关部门往往在现场查无实物,无法查清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而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时间、盗版发行的数量等难以举证,由此对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

  其三,虚假登记。印花布花型设计伤口虚假登记现象时有发生。伤口登记时,由于不做实质性审查,登记作品是否为登记者本人享有权利,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有关部门难以把握,往往出现版权登记人指控他人侵权,反而被他人指控剽窃的现象,致使纠纷难以解决。

  其四,销售期与查处期错位。一款印花布花型的销售旺季一般为三至六个月,而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一般都超过这个期限,在此期间又不能有效地制止被诉行为,往往是处理结果出来时,权利人的该款花布也被市场所淘汰,印花布销售的短期特点与侵权认定及处理较长矛盾,势必对执法效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王平法官告诉记者,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对印花布花型设计侵权行为的判断方面,跳出注重主题花型的常规思维,扩展至面料底色的烘托效应、不同部件花型的配合、边框设计等内容,整体考察花型设计的独创性及侵权判定。这种切合花型设计侵权案件特点的审理方法,对花型设计权利的保护,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大衔接机制确立版权保护优势

  记者获悉,印花布花型设计版权保护的执法软肋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后,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原样复制、发行等侵权行为实施行政管理,但对改版剽窃行为则无权处理,而这一行为恰恰成为当今侵权行为最主要的方式;

  版权行政管理只是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属事后管理,而对于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

  业主缺乏司法维权的观念和意识;

  法律对纺织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侵权证据的获得是花型设计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行政机关对版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虽有行动迅速及时的优点,但经常遇到被控侵权人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拒,导致行政查证工作难以深入进行。然而,当行政查证遇阻,侵权证据难以取得。

  司法实践使南通中院清晰地意识到,将知识产权的司法维权细化到家用纺织品花型设计保护这一领域,既能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不能解决的难题,又能改变司法在这一领域缺失的现状,以此拓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空间。

  比如:行政部门指导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并负责监督、锁定侵权载体目标,由当事人迅即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或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赋予的强制力可以有效解决证据难题。

  司法机关与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信息资源、保护模式、证据材料、调解机制、行政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等五项工作制度的衔接,形成一种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模式,这种对知识产权双轨保护的有力支撑,是南通模式中的核心经验。

  来自南通中院的统计数字表明:2002年以前,该院家纺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是空白,此后每年受案数量从7、9、47、74件逐年递增,今年1月至8月达到162件,诉讼金额950万元。另悉,2003年以来,该院已应50余件家纺经营业主的申请,裁定作出证据保全,先后出动干警二百余人次,全部将证据保全到位。

  南通市版权局张毅主任向记者介绍说:从2001年开始,行政部门转变执法思路,密切与司法机关配合,互衔职能,鼓励商户通过司法解决纷争。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深入市场调研,准确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趋势,通过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在引导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诚信守法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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