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确棉花等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相关问题
日前,河北国税研究决定,对收购棉花、烟叶、蔬菜等种植业产品以及免税养殖业产品(暂不含皮毛、绒)可以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44号)的精神执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领购普通发票的养殖专业户(场),要求切实加强存栏和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管理,防止虚开普通发票问题发生。
根据(冀国税发[2007]144号)的规定,粮食生产者出售自产粮食一次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粮食收购单位在填开收购发票时“身份证号码”一栏可不填写,粮食出售人也可不在发票上签字或压印。一次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或年累计超过10万元的,出售人应出具自产证明。自产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产品种类、年生产量等。收购单位应保存其证明,以备国税机关查验。
据悉,由于此前河北省局下发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44号),较好地解决了粮食收购单位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问题,但其他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未作明确。目前又值其他农产品如棉花、烟叶、蔬菜等收购的季节,其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反响较大,所以该省局特发文予以明确。
除上述项目外,通知还明确粮食秸秆及干鲜果品的收购也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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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