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宏观经济分析:经济增长迅速 运行风险加大
在投资、消费和净出口的共同拉动之下,第三季度中国的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GDP增长11.5%,CPI上涨4.1%。但是,经济中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痼疾依旧,流动性过剩有增无减,资产价格泡沫继续膨胀,在大量国际资本的涌动之下,经济运行的风险加大。其直接原因在于人为压低要素价格和扭曲比价关系加速了利益和财富的逆向转移,根源在于行政性垄断造成经济垄断。需要通过深度的政策调整和结构改革加以解决。
经济运行风险加大
今年前三季度,在投资、消费和净出口三大需求的拉动下,中国经济一直在快车道上高速运行。
其中,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66043亿元,同比增长11.5%,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0.7个百分点。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5%,比上年同期加快1.3个百分点。工业企业利润15623亿元,同比增长37%。
前三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1%,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上涨3.2%,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2.7%,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3.8%。9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商品零售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同比分别上涨6.2%、4.9%、2.7%和3.6%。
1-9月,全国新增就业人数920万人,完成了全年计划的102%,失业压力有所缓解。
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缩性调控措施,但是结构失衡和体制矛盾并未缓解,经济运行的风险继续加大:房地产投资增长率在紧缩中达到30.3%的高位;尽管关税政策多次调整,前三季度出口增长率仍高达27.1%,贸易顺差扩大为1857亿美元,外汇储备增至14336亿美元。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大量国际资本的涌动之下,目前国内和国际的经济态势,特别是中国经济和美国经济可以说是背道而驰,形成了强烈反差:一方面美国经济明显放缓,并出现衰退迹象,另一方面中国经济迅猛增长,甚至出现过快和泡沫;一方面美联储大幅减息,另一方面中国央行却在不断小幅升息。面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态势,国人也逐渐淡化了风险意识。
然而,仅仅依靠宏观政策操作不能解决当前的经济失衡问题,必须进行深度的政策调整和结构改革。否则,我们也许离危机不远。
升值速度或稍有加快
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存在着很多矛盾的现象和捉摸不定的地方。一方面,亚洲的一些新兴经济体的经济走势不错,增长迅速;另一方面,由于次贷危机的发生,作为世界经济火车头和最大经济体的美国经济可能长期放缓,甚至已经出现衰退迹象。据学者和经济师的预测,未来12个月内美国陷入经济衰退的概率,已由28%上升至36%。美国经济研究所所长费尔德斯坦指出,美国正面临“重大衰退”的风险。此外,欧共体经济由于德国经济趋缓和欧元升值,增长乏力。这一切增加了亚洲经济发展的外生变数。
从国内形势来看,新一届中央领导层已经产生,各地政府换届已经完成,十七大精神正在贯彻落实。特别是十七大提出了人均GDP翻两番的宏伟目标,从2000年的7858元增加到2020年的31432元。考虑到2020年中国的人口也许与现在相差不大,未来的13年只要保持年均7%左右的GDP增速即可达到预定目标。从中国经济增长的潜力和态势来看,如果不出现大的危机,这一目标完全能够实现。到那时,如果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升至4:1,中国人均GDP将达到8000美元左右;如果进一步升至3:1,人均GDP将超过10000美元。这对全国上下都是一个极大的鼓舞。
从近期来看,宏观调控政策可能还会进行一些调整,但不会有重大的根本性变化。其中,货币政策还会趋紧,人民币升值速度也可能稍有加快;财政在支出政策上可能会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增加一些转移支付,但收入政策不会有重大改变;而在严格首长负责制的情况下,节能减排也会取得一些成效,但要持续取得突破,还得依靠经济手段,特别是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因此,第四季度经济增速可能稍稍放缓,但仍会超过11%;CPI涨幅有可能达到4.8%,经济运行的总趋势不会改变。
价格扭曲加速财富转移
价格既是资源配置的信号,也是利益分配的手段。改革开放前后及其过程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证明,价格扭曲必然造成经济结构的失衡和经济效率的损失,因为它在片面鼓励某些不该发展的方面发展的同时,必然会抑制另一些应当发展的部门的增长。
中国目前的经济问题也由此而来。由于城乡的二元分割和人口流动而非人口迁徙,劳动力价格被人为压低;由于金融管制,利率过低和利差过大,资本价格也被明显低估;由于资源的国家垄断,资源价格也过分便宜,因而其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并未从价格信息中反映出来。
这不仅扭曲了增长结构,导致了巨大的浪费,也造成了利益和财富的逆向转移。据估算,由于上述三类价格扭曲,今年中国为美国提供的贸易补贴高达2500亿美元,与今年可能达到的贸易顺差大体相当,造成了财富从穷国(中国)向富国(美国)的转移。由于流动性过剩,以及人为压低要素价格,资产价格持续出现大涨,实际上使社会财富迅速地从劳动者向资产所有者转移,工业企业利润的超高速增长(37%)正好说明了这一点。而国有部门的垄断和价格的扭曲,造成了利润从非垄断部门向垄断部门的转移、收入从个人向政府的转移,集中表现为垄断利润的快速增长以及政府收入的增长(30%)大大超过个人收入的增长(14%)。
上述四大利益和财富转移才是中国经济的病症所在,通过压低要素价格和扭曲比价关系来降低消费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以及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政策操作是荒唐的。宏观调控的实质就是要依据供求状况,借助政策手段来校正价格信息。
价格走势:人为压低得不偿失
今年3月份以来,CPI涨幅连续7个月达到或超过政府年初制定的控制目标。很多人都在谈论通货膨胀威胁,政府也取消了年初计划进行的一系列价格改革措施。
其实,这也有点反应过激。且不说近几个月的消费物价上涨有肉类价格的特殊因素,就以中国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价格水平和上涨速度也不算高。经济增长11.5%,城乡人均收入分别增长13.2%和14.8%,而消费价格上涨相当于二者的1/3左右,不仅承受得了,而且利大于弊,没有什么可担忧和紧张的。
至于明年和以后的情况,随着政策的落实和周期性因素的消除,肉价的因素将不复存在,有人预计明年的消费物价上涨在3%以下。这不仅过分乐观,也会给决策者一个错觉,像今年一样,把物价的控制目标压得很低,造成很大的被动。由于国际油价还会在高位波动,甚至还会上涨,有的国际机构预测会超过100美元;国际粮价还会上涨,国内粮价也不会下跌;同时如果考虑到价格扭曲的严重程度及其不良后果,一些价格改革措施有必要尽快推出实施,把明年消费物价的控制目标定在6%是适当的。否则,很多其他的政策调整都会无功而返。
在消费物价上涨的同时,资产价格以更快的速度上涨,资产泡沫也在膨胀。虽然由于资产重估的因素,资产价格上涨有合理之处,从长期来看也有上涨空间,但上涨过快的确令人担忧。以沪市为例,股票价格已经从年初的2728点上升到9月末的5500多点,上涨了一倍。房价的上涨更快,据发改委和统计局对70个大中城市的统计,上半年上涨了7.1%,第三季度上涨了8.2%,达到了近年来的最高点。尽管如此,仍与人们的实际感受差距很大。股价上涨一目了然,但房价上涨则不透明,其风险也更大。
各国经过不断探索,对与通货膨胀斗争有了一定的经验,但对如何对付资产泡沫,至今仍然没有有效的办法,最近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再一次证明了这一点。根据国际经验,资产价格的大涨必然伴随着大落,随之而来的是银行危机和金融危机。如果说美国的次贷危机有可能带来经济衰退,他依然承受得起,那么,我们的经济实力与美国差距很大,一旦发生危机,后果很难设想。
货币政策:频繁操作困境犹存
我们当前出现的流动性过剩,外部原因是汇率低估、贸易顺差不断扩大和外汇储备持续积累;内部原因则是货币政策过于宽松,实际利率长期处于负利率状态。
在流动性持续过剩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处在宏观调控的中心。其操作的频繁的确有点使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今年以来,央行曾经八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五次提高存贷款利率,六次定向发行央行票据。但即使将所有这些操作加在一起,央行收回的流动性大约在2-2.5万亿元,而增加的外汇储备释放的流动性则达到2.65万亿元。
不论是从投资、货币和贷款的增长来看,还是从消费物价和资产价格上涨的情况来看,在未来的两个月中,央行还会继续类似的政策操作。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它一方面说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活性和水平在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货币政策的困境和局限。
八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表明,在中国现实的条件下,一个不常使用的政策工具变成了一个经常使用的政策工具。虽然它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但却增加了中央银行的资金储备。这种操作有着巨大的政策成本和风险,不知央行如何考虑。六次定向发行央行票据也说明了这一政策工具近于失灵,因为在现行利率水平下,不定向发行往往认购不足,发行失败,不得不强行摊派。而大量央票充斥债券市场,造成了证券市场的结构失衡和功能扭曲,央行也难辞其咎。基于负利率和投资增长过快的现实,升息是必要的,但是,美联储在9月18日大幅降息0.5个百分点,又使升息的空间缩小和升值的压力增大,现行操作尚不足以解决新增加的流动性。
面对房地产投资和贷款的快速增长以及房价飞涨,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于9月27日下发了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的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应当肯定,从风险控制来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政策操作。但是由于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没有确定,政策效果打了一个折扣。
2005年7月20日汇率体制改革以来,虽然人民币升值的速度有所加快,但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短期资本流入增加,外汇储备持续积累,升值压力并未缓解。而在美国继续施压的同时,欧盟也加入了推动人民币升值的行列。
两年多汇率政策操作的实践说明,我们的确面临着速度和时间的选择。一步到位,虽然能够赢得时间,但经济承受不起;小步慢走对经济运行不会有太多的影响,但内外环境能否给予我们这样长的时间。在全球资本的涌动下,人们都在谈论第四次金融危机,各国也都在谋求对策。虽然危机何时暴发,从哪里暴发,如何暴发,我们无法预知,但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是明显的,一旦危机暴发,受害的不止是我们一家,最先发难的也不一定是中国,但中国很难像上次亚洲金融危机一样幸免。
因此,以汇率为中心的政策调整可以做出三个选择。一是按照分步走的办法,确定一个大体的时间和步骤。比如,五年分三步走,每次升值8%,这样可以增加不确定性和风险,抑制短期资本的流入。二是放开和提高资源和服务价格,使内部实际汇率升值,出口通货膨胀,既可分流资产价格过快上涨的压力,又可促进结构调整。三是抑制外汇供给和扩大资本流出。如果说前面两点主要是在供给方面用力,那么最近挂牌的中国投资公司则是要在后一方面使劲。但从第一笔30亿美元参股黑石公司来看,中投公司并不成功,虽然难以避免。可见,购买一些资源产品不难,但从事金融投资绝非易事,需要积极稳健从事,也许要从物色和培养人才做起。除此而外,可否选择一些国家和地区,例如东欧,与国际资本合作,共同从事电力(包括核电)、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这样也许还可以带动劳务输出。总之,在对外投资方面,我们一定要好好研究和记取日本当年的经验教训。
行政管制:负面作用日益明显
在中国目前的宏观调控中,除了政策措施以外,我们还大量运用了行政手段。以前人们把运用行政手段看作是我们的优势和强项,诺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也对此大加赞扬。但是,随着行政手段的广泛运用,它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在中国的体制环境下,当地方政府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以后,调控和反调控就成为中央和地方博弈的重要方式。
就以房地产业发展中对土地的调控来说,从831大限到2004年的28号文件,再到2006年的31号文件,还不算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是以加强政府管制的办法来应对地方的大量征地行为,从而形成了为管制而加强管制、管制制造管制的恶性循环。中央加强管制-地方加紧征地-中央进一步加强管制-地方更多地征地。因为,中央与地方的土地政策目标是矛盾冲突的。中央目标是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增加一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而地方目标是增加建设用地,保证地方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扩大地方的融资规模。如果说中央的目标既有一致之处,又有矛盾的地方,且中央目标不是地方目标,更不是农民目标,那么,地方的目标则是高度一致的,就其可行性来看,地方目标优于中央目标。不仅如此,中央的政策手段除了土地规划和指令性计划以外,就是土地执法检查,这些又得靠地方贯彻落实。
在改革开放赋予了地方以独立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由于目标合理性、中央权威和地方忠诚等三个条件不能满足,中央目标的落空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耕地每年以1000万亩以上的速度流失,几千万农民变成失地又失业的游民,土地价格加速上涨,1-9月70个大中城市平均上涨12.8%,就是最好的证明。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手段的大量使用,往往以扭曲价格信号为代价,这就削弱了政策手段的作用,甚至出现南辕北辙的事情。
第四季度宏观经济指标预测
经济指标 2006年全年 2007年上半年 2007年前3季度 2007年4季度
(实际) (实际) (实际) (预测)
增长(%) 增长(%) 增长(%) 增长(%) GDP 10.7 11.5 11.5 11.3 工业增加值 16.6 18.5 18.5 18.0 固定资产投资 24.0 25.9 25.7 25.0 消费品零售额 13.7 15.4 15.9 15.5 出口 27.2 27.6 27.1 26.0 进口 20.0 18.2 19.1 20.5 消费物价 1.5 3.2 4.1 4.8
注:1.GDP和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其余指标按现价计算;
2.固定资产投资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3.工业增加值仅包括国有企业和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
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在体制变化方面,第三季度有两件事情值得关注,一是中央政府的房地产新政,二是《反垄断法》的通过。
今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并召开了全国住房保障会议进行贯彻。
它校正了住房政策的方向,明确了政府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责任,使人们看到了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线希望。然而,再好的政策原则也需要具体贯彻落实,才有意义。而我们的问题往往是只有原则,而缺乏具体措施。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资金问题。
所谓政策性住房就是政府要承担起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责任,基于此,政府财政就要出资建设廉租房或者对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支持和补贴。问题在于,现在很多政府都想从房地产开发中捞钱,让它出钱建设廉租房或者补贴住房困难户自然会有很大的困难。如果这种改变只是口头上和文件上的,而不是实际运行体制和具体措施上的,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都不可能改变。
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截至2006年底,全国512个城市累计用于廉租房的投资70.8亿,占当年房地产开发投资的0.36%和土地出让金的1%多一点。今年以来有所增加,到8月底增至78亿,其增长之缓慢,与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长形成鲜明对照,距占土地出让金10-15%的要求也相去甚远。因而,增加中小户型,改善住房结构的目标自然也只能是望梅止渴。国八条规定,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要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据40个重点城市信息系统的数据显示,今年1-8月,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套数占比39.05%,面积占比24.73%,分别比上年末提高了4.66和3.57个百分点。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能在体制上做出真正的改变,要想实现这些美好的原则是不可能的。
8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这是中国市场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虽然该项法律历经长达13年的争议和反复修改,终于尘埃落定,但争论并未停止。
反垄断法被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宪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应当充分肯定,反垄断法的通过实施首先具有宣示和象征的意义,它表明了我们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决心,也标志着市场竞争秩序框架的基本形成;其次是它的内容不仅包括了世界各国一般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而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
但是,反垄断法有着太多的缺憾,其落实和实施存在着巨大的困难。虽然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待,不能对它抱有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但也不能有和没有一个样。
首先,中国反垄断的核心和要害是什么?在《反垄断法》通过前后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一方面说明这一问题的重要,另一方面说明了《反垄断法》的尴尬和无奈。这里。我们选择两位立法参与者的观点,一位是立法小组委员黄勇先生,他认为,反垄断法的核心是反经济垄断,而非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的意义完全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组织,后者是国家的经济政策选择。言外之意,这自然不包括在反垄断之列。另一位是全国人大 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先生,他明确表示,“行政垄断”的提法不科学、不准确,中国不存在所谓“行政垄断”的问题;中国存在的是有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早已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明令禁止”。
对一般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反垄断法只反经济垄断,不反行政垄断是合理的,而对于中国则是不恰当的。因为,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前管制阶段和放松管制阶段不存在行政垄断;而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没有前管制阶段,改革中的放松政府管制也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中国的现实是既存在经济垄断,又存在行政垄断,而且行政垄断是主要的、大量的和普遍的。黄勇承认存在行政垄断和杨景宇否认行政垄断所依据的都是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而不是中国的现实。
事实上,我们的很多行政部门都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难道政府管制要素价格和资源价格不是排除和限制竞争而是鼓励和促进竞争?难道政府部门过多过滥的资质资格认证(如卫生部一年10000多例的新药认证)和批准设立各种各样的挂靠单位(如牙防组之类)设租寻租和操纵市场,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破坏竞争秩序?难道各级政府支持某些特定企业做大、做强也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因此,借《反垄断法》出台之机,应当大张旗鼓地反对行政垄断,至少是在舆论上如此,而不是讨论存在和不存在行政垄断。
不仅如此,就反对市场的经济垄断而言,杨主任委员强调的是反垄断法的出台不影响中国的外资政策,而没有看到目前的经济垄断与其说主要发生在内资企业方面,不如说主要发生在外资企业领域。且不说感光材料行业被柯达垄断,中国提出要造大飞机,空客和波音公司合谋要进行制裁。因此,我们不仅要坚定不移地反对国内垄断,也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国际垄断。
黄委员区别了行政垄断和行政性垄断,这一区分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行政垄断和政府管制的区别,而且从一个方面揭示了反垄断法在反行政垄断上的局限。但是,这里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混淆。不错,政府管制是国家的政策选择,但是,政府的政策选择有合理和不合理、合法和不合法之别,特别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管制政策不合理和不合法者甚多。因此,必须明确区分哪些是应当由政府管制的,哪些是不应当由政府管制的。政府该管制的管了,这是政策选择;政府不该管制的也管了,这是行政性垄断,自然也在反垄断之列。而中国的现实是政府该管制的没有管,不该管制的又管了很多,而且政府部门在规范市场的名义下,千方百计地设立各种管制。这些又都是《反垄断法》不予规范的。如果说人们对于该不该管制的方面存有异议,那么,从管制的对象和方法上作些区分还是可能的。因为,政府管制对于所有市场主体应当一视同仁,而不应区别对待,厚此薄彼。因此,一视同仁和厚此薄彼就成为区别政府管制和行政性垄断的一个重要标准。例如,现行土地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要用于非农建设必须经过政府征用,先国有化,然后才能进行建设。这就形成了二元分割的土地权利体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是同地而不同权不同价。很明显,政府这种对土地市场的管制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行政性垄断,而且有悖于宪法关于两种土地公有制的立法精神。
在行政性垄断中,特别严重的是石油、石化、烟草、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等国有部门的行业垄断,虽然经过“横折”、“竖割”和部分公用事业民营化,但行政性垄断并未打破。不仅如此,在国家安全的名义下,政府通过产业政策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加速垄断行业的膨胀,其垄断结构越来越大,垄断行为愈演愈烈,垄断利润高速增长,对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侵害更加肆无忌惮,其背后的利益集团也成长为一个庞大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阻碍深化改革的群体。这才是国内反垄断真正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然而《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实际上使得这些垄断行业获得了“豁免”权。
其次,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是什么关系?既然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大 法,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是下位法,自然要服从反垄断法的节制。但是,我们的情况恰恰相反,上位法服从下位法,国家法律服从政府部门的行政法规,而真正起作用的是政府的红头文件。反垄断法也体现了这样的思想,不仅对垄断行业规定了“保护”和“豁免”条款,而且规定对垄断国企和行业的竞争监管由相关的部门法律和机构管理,这将使国企的垄断行为非但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反而还受到行业法的法律保护。
再次,关于反垄断法的作用性质问题。反垄断法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的威慑力,足以对各个主体形成可置信的震慑。这就需要一定的条款来保证。其所以如此,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反垄断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过程,不仅有着严格的程序,而且要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同时还要给被调查者以辩护的机会和权利,因而也是一个耗时费力的工作。但是,我们的反垄断法却没有这样的威慑条款。
总之,反垄断法的通过是个进步,但绝不可估计过高。从中国的现实来看,与其重视立法,不如重视执法,这才是建立法治国家真正要做的事情。否则,就无法改变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