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涤(40005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天伦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此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10月12日公告。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92,527,2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2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乔洪涛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处置长丝一厂设备的议案》
同意票91,12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8.49%;弃权票为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无反对票。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处置北京办事处房产的议案》
同意票91,12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8.49%;弃权票为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无反对票。
3、审议了《关于处置深圳华联大厦916写字间的议案》
同意票45,4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49.08%;反对票为16,16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弃权票为30,957,25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6%,议案未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处置公司投资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和黑龙江艾特玛化纤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74,96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1.02%;反对票为16,16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弃权票为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
本次股东大会,经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董书涛、郑云鹏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天伦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此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年10月12日公告。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92,527,25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2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乔洪涛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处置长丝一厂设备的议案》
同意票91,12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8.49%;弃权票为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无反对票。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处置北京办事处房产的议案》
同意票91,12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98.49%;弃权票为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无反对票。
3、审议了《关于处置深圳华联大厦916写字间的议案》
同意票45,41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49.08%;反对票为16,16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弃权票为30,957,25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6%,议案未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处置公司投资黑龙江龙马化纤有限公司和黑龙江艾特玛化纤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74,967,2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1.02%;反对票为16,16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弃权票为1,400,0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
本次股东大会,经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董书涛、郑云鹏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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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