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为适应行业及协会的发展需要,近期,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对原有章程进行了修改,其修改依据是:
1、根据国际惯例修改协会英文名称。
2、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变化情况更改业务主管单位。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增加会员收费标准规定内容。
4、根据协会四届二次理事会代表提议修改企业加入协会程序,增加资格审查环节。
5、根据会员管理需要加强会员的管理。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原第一条协会的英文名称由原“China Textile Machinery & Accessories Association”修改为现“China Textile Machinery Association”,原英文缩写CTMA不变。
2、原第四条对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由原“本协会经民政部核准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代管”。
3、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将原第二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为现“由协会秘书处受理企业申请入会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协会秘书处发文通知申请入会单位和相关单位。同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原第三款“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修改为现“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后在协会网站公布本届会员名单”。
4、原第十条对会员权利的表述中,将原第三款“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修改为“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企业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登陆协会网站查阅相关资料”。
5、原第十一条对会员义务的表述中,将原第四条“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修改后的内容为“根据财政部和民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规定我协会收取会费标准如下:以企业上一年全年销售额为标准,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单位,每年缴纳1500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的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单位,每年缴纳800元;年销售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单位,每年缴纳500元;销售收入按上年的年报为准”。
6、原第十二条对会员退会程序的表述中,将原“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修改为现“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秘书处批准后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保留其本届协会会员资格。协会秘书处取消其享受的会员待遇”。
7、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中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6年2月21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联系电话:85229407/8522942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