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假羊绒被"退一"未"赔一" "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
羊绒是高档的保暖品,产量稀少品质精美,因此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目前在一些大卖场、超市里,一些“羊绒被”没有丝毫羊绒成份,这些包装精美的假冒羊绒被蒙骗了不少消费者。一些知道内幕的人“集资买假”,他们把资金集中起来,想靠维权谋利,专门在全国各地购买这些假羊绒被,送检后向商家索赔,甚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给予他们“退一赔一”的赔偿以“赚上一笔”。然而,他们的消费者身份受到质疑,导致他们的“维权谋利”之路走得十分艰难。
100%“羊绒被”里没有一丝羊绒
一份江苏省纤维检验所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报告》放在记者面前。该报告证实:上海柏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为含“羊绒100%”的“一等品”,根本不含羊绒成份,检测结论“样品经检验,纤维含量(填充料)为100%羊毛,不符合FZ/T62005—2003标准规定的一等品要求”。
据记者了解,市场上每公斤羊绒原料价格在1100元以上,而该200cmX230cm规格的羊绒被,售价仅318元。史洋(化名)说:“仅从这318元的价格看,就明显暴露了这根本不是羊绒被,但许多不懂行的消费者花了钱买到的却是欺骗。”
在明知是假羊绒被的情况下,史洋和几个在上海工作的朋友一起,集资47万多元到涟水新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上海柏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绒被”150条,准备依靠《消法》“买到假货,退一赔一”的条款“赚上一笔”。
庭审过程中,原告史洋以被告将没有丝毫羊绒成份的产品冒充羊绒被高价出售给上诉人,该行为属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被告按《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退一赔一。而被告方辩称,史洋一次性在商场购买了150条总计金额为47万多元的羊绒被,此举明显不是消费行为,因此不同意按《消法》中相关规定予以退一赔一。最后双方同意调解而休庭。
结果法院只支持了史洋退货的诉求,未支持他赔偿的诉求。
集资“知假买假”图“赔一”
今年初开始,史洋和他的合伙人们集资在上海、常州、南通、扬州、涟水等地的各大卖场和超市购买了假羊绒被共计600多条,并分别委托当地的权威机构对羊绒被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这些羊绒被中不含有丝毫的羊绒成份。故此,他们在向商家索赔不成后,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按《消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诉讼在全国各地开花,却结出不同的果实。不少商家自知理亏,均同意赔偿,有些在讨价还价后进行了赔偿,而有些商家却不买账,双方打起了官司。这些商家以史洋等人知假买假,其身份不是消费者,当他们明知有假时还购买,应视为他们对产品质量的认可,由此拒绝按《消法》履行赔偿义务,并拒绝退货。法院经审理后,按《产品质量法》作出判决,支持史洋等退货的要求,却没有支持他们赔偿的要求;并且,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这样一来,史洋等人不仅未因打假而获利,反而为此付出了不菲的诉讼成本。
史洋告诉记者,他们有四五位在上海工作的同乡,他们集资后,利用业余时间,在全国各地购买假货,送到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后向商家索赔,就这样,他们这帮同乡朋友走上了知假买假然后打假的道路。他表示,他们打击的正是违法的商家,从中得到报酬是正当的收益。他说:“我们知假买假打假,投入资金,得到回报,天经地义,我们又没有坑蒙拐骗,更没有违法乱纪,至少我们也为净化市场作出了贡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有付出就应该有得到,法律凭什么不支持我们?”
专家观点“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
法律专家马建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消法》第49条的立法原则不容颠覆。马建明说:“《消法》第49条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通过带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惩罚打击损害消费者的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人,鼓励公民运用“加倍赔偿”的经济手段与这种欺诈行为进行斗争。公民的消费动机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无禁止“知假买假”的规定,所以,任何公民,包括“知假买假”的公民,只要他们从经营者处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是一种消费行为,就是消费者,就不能将其排斥在《消法》保护之外。”
马建明强调,《消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从立法程序来说,任何其他机构无权对法律中的“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也就是说,任何机构无权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除非全国人大作出此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明确表示,《消法》没有规定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从消费动机对消费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消费动机很难认定,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购买自由权;而且从结果来看,如果真的不保护知假买假者,最终是保护了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是依法经营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这种结果和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100%“羊绒被”里没有一丝羊绒
一份江苏省纤维检验所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报告》放在记者面前。该报告证实:上海柏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示为含“羊绒100%”的“一等品”,根本不含羊绒成份,检测结论“样品经检验,纤维含量(填充料)为100%羊毛,不符合FZ/T62005—2003标准规定的一等品要求”。
据记者了解,市场上每公斤羊绒原料价格在1100元以上,而该200cmX230cm规格的羊绒被,售价仅318元。史洋(化名)说:“仅从这318元的价格看,就明显暴露了这根本不是羊绒被,但许多不懂行的消费者花了钱买到的却是欺骗。”
在明知是假羊绒被的情况下,史洋和几个在上海工作的朋友一起,集资47万多元到涟水新时代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了上海柏琳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绒被”150条,准备依靠《消法》“买到假货,退一赔一”的条款“赚上一笔”。
庭审过程中,原告史洋以被告将没有丝毫羊绒成份的产品冒充羊绒被高价出售给上诉人,该行为属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被告按《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退一赔一。而被告方辩称,史洋一次性在商场购买了150条总计金额为47万多元的羊绒被,此举明显不是消费行为,因此不同意按《消法》中相关规定予以退一赔一。最后双方同意调解而休庭。
结果法院只支持了史洋退货的诉求,未支持他赔偿的诉求。
集资“知假买假”图“赔一”
今年初开始,史洋和他的合伙人们集资在上海、常州、南通、扬州、涟水等地的各大卖场和超市购买了假羊绒被共计600多条,并分别委托当地的权威机构对羊绒被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这些羊绒被中不含有丝毫的羊绒成份。故此,他们在向商家索赔不成后,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按《消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诉讼在全国各地开花,却结出不同的果实。不少商家自知理亏,均同意赔偿,有些在讨价还价后进行了赔偿,而有些商家却不买账,双方打起了官司。这些商家以史洋等人知假买假,其身份不是消费者,当他们明知有假时还购买,应视为他们对产品质量的认可,由此拒绝按《消法》履行赔偿义务,并拒绝退货。法院经审理后,按《产品质量法》作出判决,支持史洋等退货的要求,却没有支持他们赔偿的要求;并且,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这样一来,史洋等人不仅未因打假而获利,反而为此付出了不菲的诉讼成本。
史洋告诉记者,他们有四五位在上海工作的同乡,他们集资后,利用业余时间,在全国各地购买假货,送到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后向商家索赔,就这样,他们这帮同乡朋友走上了知假买假然后打假的道路。他表示,他们打击的正是违法的商家,从中得到报酬是正当的收益。他说:“我们知假买假打假,投入资金,得到回报,天经地义,我们又没有坑蒙拐骗,更没有违法乱纪,至少我们也为净化市场作出了贡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有付出就应该有得到,法律凭什么不支持我们?”
专家观点“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
法律专家马建明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消法》第49条的立法原则不容颠覆。马建明说:“《消法》第49条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通过带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惩罚打击损害消费者的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人,鼓励公民运用“加倍赔偿”的经济手段与这种欺诈行为进行斗争。公民的消费动机不属法律调整的范畴,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无禁止“知假买假”的规定,所以,任何公民,包括“知假买假”的公民,只要他们从经营者处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是一种消费行为,就是消费者,就不能将其排斥在《消法》保护之外。”
马建明强调,《消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从立法程序来说,任何其他机构无权对法律中的“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也就是说,任何机构无权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除非全国人大作出此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明确表示,《消法》没有规定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从消费动机对消费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消费动机很难认定,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购买自由权;而且从结果来看,如果真的不保护知假买假者,最终是保护了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是依法经营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这种结果和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