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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时代:输欧纺企要做好充分准备迎战


http://www.texnet.com.cn  2007-11-23 08:22:03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收藏

  被业内人士称作决定我纺织品出口未来命运的“第一只靴子”总算是掉在了地上。近日,商务部公布了《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这份实操细则符合此前的市场预期,所有输欧纺织品出口不再受任何配额或数量限制,而是实施双边监控,并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准入。

  办法除了告知从明年起8类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具体操作外,也明示了将以“暂停发放”来惩治那些领了证却不物尽其用而心存“投机”的企业。同时,公布了最终获得出口资质的企业仅1000余家。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有关人士指出,严格的管理旨在有效维护中国纺织品出口秩序,确保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稳定发展。

  虽然,一纸文书的约束效力还有待观察,但专家指出,中国企业应该学会节制。毕竟,2008年底,中美纺织品贸易前景也面临抉择。

  配额制:过去但不可忘记

  2005年,对中国纺织界来说,是荆棘榛莽的一年。没有想到,1月1日全球纺织品贸易一体化之后的短短3个月内,被配额捆缚太久的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合理释放,却酿成了一场“浩劫”。企业其时的无奈和焦灼,至今历历在目。

  然而,与中美纺织品贸易的“拉锯战”相比,中欧双方快速的握手言和,多少令人欣慰。2005年4月,欧盟宣布对中国出口纺织品发起特别保障调查,启动设限程序。对此,中欧双方在当年6月11日签署了关于纺织品贸易的谅解备忘录,约定到2007年中国要将出口欧盟的10类纺织品的年增长率控制在8%~12.5%以内。

  为了确保该条款的顺利有效实施,中国主动启用了“配额制”,并于2005年7月20日起正式实行。

  事实证明,备忘录的签订及中国政府顾全大局的积极举措,不仅为我国有关产品拓宽了出口空间,更为中欧双方企业创造了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环境,为全球纺织品贸易一体化的平稳过渡做出了贡献。

  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近来就纺织品贸易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2006年以来,我纺织品出口保持了平稳增长,出口总额1439.9亿美元,同比增长25.2%,约占全球纺织品贸易总额的1/4,排名第一。2007年前10月,我国继续保持第一大纺织品出口国的地位,出口总额1415.51亿美元,同比增长20.04%。

  另据欧盟海关统计,今年前8月,中国纺织品占欧盟进口份额为3..2%,比上年同期提高了5个百分点。受配额限制的10类产品贸易量在协议框架内,截至10月15日配额使用率达到了47.3%~85%。

  在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情况下,中国出口纺织品结构不断优化,价格也稳步提升。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2006年我纺织品对全球出口价格指数110.1(上年同期为100),比2005年提升近3个百分点;其中,对欧出口价格指数为111.9,比2005年增约11个百分点。

  然而,数量限制及配额管理毕竟有悖于全球纺织品贸易一体化的趋势。近三年的“配额阴影”也给企业和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安徽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欧洲部经理杨少洁告诉本报记者,今年输欧配额价格在外部因素影响下的忽高忽低,使不少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其中反应突出的就是374/8裤子类和欧洲5类。

  从青岛一家纺企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来看,此前一度,企业购买配额的成本几乎占据了产品生产成本的85%。比如市场上374/8类裤子的配额价是30美元,而这类裤子的生产成本也只45美元~50美元;另外,338/9类全棉T恤的配额价是18美元,而其产品成本价仅约20美元。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骗取配额进行造假的行为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配额市场的混乱。2007年8月7日,商务部网站上已公告的违法违规外贸企业共计431家,约占中国取得纺配企业总数的10%。

  由此可想,一些正规操作企业在配额价格大幅波动时,所遭受的打击。

  监控制:“自由”但不容放纵

  欧盟驻华大使安博称,“双管制”是最好的决定,因其带来了中欧纺织品贸易的“可预见性”。

  但专家提醒,这一来之不易的局面,还是很脆弱的。因欧方会密切关注中国纺织品出口的一切动向,一旦欧盟市场的承受力遭到挑战,其可能随时采取行动。

  2007以来,商务部已多次就中欧纺织品数量管理结束后的有关工作召开纺织企业、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调研,并积极与欧方磋商。根据中欧经贸混委会达成的共识,双方终于9月28日,就建立“双边监控体系”达成一致。为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纺织品贸易新约定,商务部在权衡大局且充分兼顾国内纺企利益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2008年输欧纺织品管理办法,并在第102届广交会上向现场企业先行通报了双边监控体系方案的部分核心内容。除了在取消所有数量限制的前提下,将备忘录项下的8类产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外,另一项重要决议便是资格准入制。

  11月15日出台的管理办法,与企业事先掌握的重点基本吻合。办法严格了对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如出现申领许可证证面总量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能力,以及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许可证份数比例超过5%等五种情况,将面临“暂停发放许可证”的处罚。此外,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不得转让且同批货物撤换不得超过两次。

  为了切实维护出口秩序,办法公布的出口资质企业数量从之前的6000多家猛缩到了1000多家。只有同时符合《2008年对欧双边监控纺织品出口企业资质标准》的6个条件,方可获得出口资格。这些条件包括:在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从事纺织品出口贸易2年(含)以上;依法纳税的一般纳税人;上年度输欧纺织品对欧盟出口1万美元(含)以上;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方面连续3年没有违规行为;且符合有关商协会相关行业自律要求的企业。

  有业内人士直言:这其实体现出国家对纺织品出口管制并非完全放开。商务部外贸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新办法实则是一种主动许可证制度。“我国对8个类别产品签发出口许可证,欧盟凭我国的电子数据为进口商颁发进口许可证,中欧双方实现有效监控纺织品贸易数据。”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取消所有输欧纺织品数量限制的前提下,把8个类别纳入双边监控体系,正是在向自由化过渡。”

  专家认为,从总体上来说,这对中国纺织业是个利好消息。有了“双边监控”的管理模式,至少在监控期间欧盟不会动辄启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手段。通过监控,如果发现异象,欧盟先要与中方协商,协商不成才会采取其它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贸易摩擦。同时指出,双方将依据对数据的密切监控以及欧盟市场的承受力随时做弹性调整。

  “这一弹性调整类似行政管理。”业内专家理解,如果明年单月增幅较2007年相关月份,能够控制在20%~50%左右,欧盟应可以接受;但倘若这一增幅翻了几倍,双方预计届时都会有紧急措施。

  为了避免双方均不希望发生的情况出现,作为企业人士,杨少洁发出了自己的呼吁:首先,产品选择要有所侧重,多出口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这类产品可控性因素高且效益相对稳定。其次,适当控制接单,不要盲目一次性将订单接满,保持7成接单量比较稳妥。再次,分散出货时间,不要集中在发货旺季的7、8、9月和年底特别是春节前后。

  新办法:细则仍待考究

  新办法23项条款,明朗的不仅是明年中欧纺织品贸易的大环境,也字里行间流露出了政策制定部分所花费的心思和精力。记者接触的一些纺企均给予了办法不低的评价。“看得出,政府是下了功夫的。”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应秀珍的话显得很实在。

  然而,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天衣无缝。一些长期作战在业务一线的企业人士,也对部分操作细则打了个问号。

  依据办法第六条,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问题出现了。这么多道数据传输程序,各职能部门可否有效衔接?特别是中欧海关之间,果能实现全部联网并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畅通吗?这个疑问,成为了企业纺最首要的关切。因为欧方进口商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前提必须是欧盟海关能收到中国海关清关数据的电子信息,一旦数据在传输中掉了链子,货物就无法正常清关。

  其次,一些企业认为,目前的资质门槛还是偏低,是否能有效约束出口有待观望。杨少洁就指出,达到资质规定的6条标准并不难,即便没有资质,行业内仍有不少变通办法可以获得出口许可证。比如,可以委托代理出口等。

  再次,办法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要凭出口合同和运输委托书(含订舱单或其它运输委托凭证),为此,企业就要提早拿到货运单据。而这样很可能造成申报许可证时所填写的证面数量与实际出货量不符。

  应秀珍解释说,一般情况下,都是货物装好后,才会得到比较准确的出货数据。因为很可能遇到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包装问题以及分批出运等问题,致使实际出货数量(在并非企业有意为之的情况下)发生改变的情况。

  而按新规,这将可能使企业面临办法第十二条(二)款,“只要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就将暂停发放相关纺织品许可证”的处罚风险,遭遇不白损失。

  另外,中国海关与欧盟海关对部分商品编码类别的理解尚存出入。比如,目前有的套装类,在中国海关是按套装整体报关而并不需要配额的,但在欧盟海关则须分开报关按配额类别走。这种问题杨少洁今年就碰到过,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还有一些企业反映,新办法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的工作量。按办法第十条,如企业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许可证状态仍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且企业已提交货物出运提单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将有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这就等于企业不得不增派专门力量,在货物出口后每天关注数据传输情况。

  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企业希望政策制定部门予以考虑,防患于未然。同时,对办法中与企业利益关联最大的有关“暂停发证”的规定,企业也建议,职能部门发现问题后应给予合理的调查时间并充分查证原因,不要因一些非主观因素,而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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