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终审判决首例非法期货案
1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启东帝华蚕丝绸棉业有限公司寄达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原告“帝华”公司诉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结算公司)、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胜诉。
2005年11月份,浙江巴贝集团在该市场从事干茧远期合同“爆仓”,随后,嘉兴大江南丝绸公司、德清县蚕宝丝绸公司、嵊州仟代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及江苏吴江市庙港缫丝公司等纷纷兴讼,要求该市场返还巨额保证金。
2005年11月底,“帝华”前身启东市天益丝绸棉业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被茧丝绸市场诈骗3600多万元。同年12月22日,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冻结了茧丝绸市场账户部分资金。
2006年1月25日,市场将天益大部分合同强行平仓,仅剩210吨质押茧未被转让。随后,2月14日至15日,启东警方以冻结刘佳林名下的存款、汇款为由,“超其立案标的(2300万元),强行冻结属于市场其他会员企业的5200万元保证金”。
据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交易市场、结算公司的合同订购、保证金、平仓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交割流程承袭了期货基本规则,“是明显区别于现货交易和普通合同交易的特殊交割方式,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根本不同的”。
因此,判决书认定“其合同订购交易的本质是期货交易”。而由于两公司未取得期货业务主体资质,擅自进行期货业务,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
两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认为其组织的“合同订购交易”并非期货交易;结算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交易市场是事业法人,两者没有任何股权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高院审理后认为:“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所组织的现货订购交易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存在重大区别,而与期货交易特征相近”,据此给本案终审定性:“两上诉人组织的交易名为现货订购交易,实为变相期货交易。”
江苏高院认为,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虽为两个独立的法人组织,但这两家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其所组织交易的两个阶段,一个交易的完成必须要经这两个阶段,因此交易的参与者与两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即期货交易合同关系,两上诉人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至于两上诉人提出“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适用行政前置程序”,省高院认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前置的情况下,才需要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起时间进行限制。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认定应由行政机关先行认定做出规定,因此本案不适用行政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