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梦特娇侵权案升级 梦特娇中国总代10日上诉
备受关注的江苏AB集团起诉梦特娇授权经销商侵权一审胜诉案又有新进展,记者最新获悉,被诉方梦特娇中国总代理昨日正式向法院提出上诉。而该案焦点就在于梦特娇在生产和销售的内衣产品名称中,有着“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字样,AB集团认为“AB字样”侵犯其所拥有的AB商标,而梦特娇则认为,两种物质的沙混合而成的沙就被业内习惯性称为AB沙,因此该侵权案属于恶意诉讼。
事实上,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行业标准来规范这些混合而成的原材料称号,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副所长王宝军就此表示,此案或将成为契机,促成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内传统原材料出台规范性的行业规定。
■事件回放
1月19日AB经销商在广西桂林发现“梦特娇”羊毛内衣包装盒及吊牌上有“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字样。
4月3日AB经销商又在柳州某商场发现同样内衣。
4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AB集团诉梦特娇侵权一案。
11月23日法院判定,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限定期限内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
12月10日梦特娇中国总代理正式提出上诉,代理律师认为AB集团为恶意诉讼。
AB字母是否为商标待定
因“梦特娇”男式羊毛内衣合格证标签上印有“AB”字母,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梦特娇”代理生产商上海广诺服饰有限公司和代理销售商广州富纳服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1月,AB集团发现由广诺生产、富纳代理销售的“梦特娇”羊毛内衣合格证吊牌上使用了“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商品名称,其“AB”字母与原告两款“AB”注册商标相类似,因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23日,“梦特娇”授权经营商侵害AB商标权的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明知“AB”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且为驰名商标,却在同类商品名称中使用与原告两商标主体部分相同的“AB”字样,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即便如两被告所言“梦特娇”商标影响力高于“AB”品牌,但对消费者来说,同样容易对双方生产、销售的内衣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认定“梦特娇”授权经营商侵权事实,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限定期限内赔偿原告AB集团10万元经济损失。
在下达民事判决书后,梦特娇授权代理商提出质疑,认为“男装超柔AB羊毛内衣”中所含的AB只是对产品所用材料(AB沙)的一种标注,并未借用AB集团的商标。其代理律师认为,AB集团所拥有的只是A字母和B字母的组合在一起的图案商标,而不是简单的AB商标。“如果是AB两个简单字母是商标,那么是否意味着任何衣物都不能出现字母AB的字样。”代表律师同时提出,不排除有企业利用品牌保护进行品牌恶意诉讼。
为此,记者致电江苏AB集团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梦特娇侵权一案法院已经判决,对于品牌是由AB字母组合图案为商标,而不是简单的AB两字母,和梦特娇的“恶意诉讼”指控,不予评论。
梦特娇指AB恶意诉讼
梦特娇中国总代理的代理律师汪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了异议,“江苏AB集团的AB商标是否只是简单的A字母和B字母并列商标还是A字母和B字母组合图案为商标?”并强调,梦特娇在产品合格牌中出现的AB字样,只是标明该产品所使用的为AB沙材料,并未使用AB作为商标。
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的汪涌同时以法律专家身份表示,由于我国法律对恶意诉讼没有专门规定,使得当前恶意诉讼现象不断增多,应引起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在立法上应设立防患恶意诉讼的制度。“恶意诉讼之所以被提起并得逞,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
汪涌指出,由于诉讼制度在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行社会救助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的同时,也存在着诉讼周期长、可炒作性、司法公正具有相对性等负面效应。特定条件下被当事人不当利用,并作为侵权的特殊手段和方法时,诉讼不仅不能发挥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反而会显现出较大负面效应。诉讼负面效应的客观存在和可利用性,为恶意诉讼提供了滋长的土壤与生存空间。
成统一行业标准契机
作为纺织行业标准化的专家,纺织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副所长王宝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就纺织材料的具体称号出台行业标准,所以在梦特娇与AB集团的官司里没有标准可以引用。“纺织工业在近几年高速发展,有很多新技术的应用,因此很多新原材料没有统一的称呼。”
据王宝军解释,在纺织行业中所谓的AB沙就是由两种材质混合而成的沙,特别是在羊毛纺织物中,都会用到。“行业中不光有AB沙的称法,还有目前国际流行的AB织法,产品中很多企业都会标注为AB版某某织法。”王宝军表示,梦特娇与AB集团的官司也给整个纺织行业提了个醒。在现在各行各业都越来越规范的同时,没有一个对行业原材料统一称呼的标准,以后还会有更多像梦特娇与AB集团的官司出现。“梦特娇与AB集团的官司将有可能促成国内相关司法部门就纺织行业对纺织原材料具体名称规定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