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60%并不是虚高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2007会计准则与会计监督上海论坛”上表示:“2007年的半年报,部分公司存在利润虚高现象。”
那么,这种利润虚高现象是否属实,具体是哪些公司存在利润虚高的现象呢?12月11日,本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刘玉廷司长。
刘玉延说:“哪个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现在还不好说。”他强调:“我只是提醒上市公司下一步在年报中要注意这个问题。要贯彻会计准则的精神、稳健原则和可持续的发展。”
他认为媒体引用他的话时并不准确。“我们对上市公司的半年报进行了直接汇总分析,情况与上证所和深交所的分析大体上差不多。”他说:“2007年半年报净利润增长60%以上,并不是虚高,而是实际情况的反映。因为上市公司的质量好,效益增长,而且是主营业务的增长,这与整个国家经济增长是协调的。”
不过,由于对新准则理解有误,此前曾发生过部分公司三季报“算错”每股收益的事件。中孚实业(600595)就是一例。其给出的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为1.3852元。但11月下旬,中孚实业做出更正:“因财务人员对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理解有误,错误地将当期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数作为新增股本进行加权摊薄”,该公司实际每股收益应为0.7249元。
另外,刘玉廷司长还提醒上市公司投资短线与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慎重。对此,他表示:“这部分占的比重并不大,只是需要提醒企业应该通过实业而不是在资本市场上通过炒股来获利。”
刘玉廷认为,部分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对于新准则理解还不够透彻。他举例称,在新准则中,对待执行合同、企业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作了特别强调,属于新增加的内容。企业如果没有将亏损合同和重组形成的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就会产生利润虚高现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刘玉廷表示,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此项科目执行情况为新准则执行过程中的弱项,一些上市公司并没有将亏损合同确认为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