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输欧纺织品监控办法
为保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维护过渡期内对欧纺织品出口的平稳发展,商务部日前出台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输欧纺织品施行出口许可。
根据《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双方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10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商务部对企业出口至欧盟27个成员国的8个类别纺织品穴输欧4类、5类、6类、7类、20类、26类、31类、115类雪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对出口8类纺织品的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穴以下简称许可证雪。出口许可管理实施期为一年,至2008年1 2月31日结束。
按照监控办法,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这8类纺织品前,须凭出口合同、运输委托书向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监控办法同时规定,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穴境雪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许可证,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穴条、公斤雪的许可证以及核查期内许可证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许可证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 00件穴条、公斤雪的企业,可不纳入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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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