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与狼共舞” 三主犯锒铛入狱
辽宁抚顺的张岩、安徽蒙城的代素萍、江苏镇江的丁国顺等人合伙制售假冒的“与狼共舞”内衣。12月1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张岩、丁国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代素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9万元,上缴国库。镇江凯兴服饰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镇江天诚服饰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5年4月至11月期间,为了从代素萍处获得代加工权及加工订单,镇江凯兴服饰有限公司经理丁国顺分四次送给代素萍人民币8.89万元。2005年8月,代素萍、张岩等人经过合谋擅自生产“与狼共舞”的内衣,由代素萍利用担任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生产主管之便利,先后多发了价值人民币67897.2元的“与狼共舞”品牌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到镇江凯兴服饰有限公司,由丁国顺组织生产了16440套“与狼共舞”的内衣,然后由张岩等人以每套45元的价格售到山西、太原等地,共计销售额为748800元。
2006年8月,代素萍等人再次合谋生产假冒的“与狼共舞”内衣。由张岩假冒“徐文”名义向义乌市一包装商行订制了假冒“与狼共舞”的包装盒及吊牌,分二次印制了假冒的“与狼共舞”包装盒计20600套。同时,叫他人印制了假冒的“与狼共舞”吊牌35000余个。2006年8月14日,代素萍从广州、金华购得“与狼共舞”品牌的吊牌、主标、尺码等商标辅料,张岩将“与狼共舞”包装盒、吊牌、辅料发往镇江天诚服饰有限公司,由丁国顺组织加工生产成假冒的“与狼共舞”内衣,共计12790余套,由张岩等人销到太原、大同、抚顺等地,共计销售货款633860元。赵华繁王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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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