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科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15日(星期六)下午2:0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柳维特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3名,代表本公司股份8078.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4.26%,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㈠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的议案》。
同意8078.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㈡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8078.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078.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8078.7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新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