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新条例对企业取得的收入如何界定,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作了哪些规定,对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如何细化?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自治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费建荣。
对于企业取得的收入如何界定,费建荣告诉记者,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均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在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方面,费建荣表示,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还分别对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谈到税收优惠方面,费建荣表示,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所得;以及远洋捕捞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给予企业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关于税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规定。实施条例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企业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企业以国家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运用税收优惠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新规定,实施条例对企业从事科技创新取得的收入,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除此以外,费建荣表示,实施条例还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进行了界定,对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的税收优惠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乔法铭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