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美国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点评
一、案件背景
2006年6月23日,美国国内3家聚酯短纤生产企业(DAK Americas LLC,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和Wellman, Inc.)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要求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起诉方指控中国产品在美国以低于正常价值88.15%-109.67%的幅度销售,对美国同类产业已经造成实质性损害。这是中美纺织品特保摩擦以来,我国纺织行业遭遇美国起诉的首例反倾销案件,也是涉案金额达上亿美元的大案。2006年6月29日,美方调查机构正式立案展开调查,调查期为2005年10月1日-2006年3月31日。2007年4月,美方最终裁定中国出口美国的聚酯短纤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其中强制应诉企业和分别税率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3.47%-4.86%,这一结果较初裁大幅下降,其他涉案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维持在初裁时的44.3%。强制应诉企业中,慈溪江南获得惟一零税率。
据悉,此次反倾销调查原告均属于世界聚酯短纤行业巨头。其中,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为台湾石化纺织业巨擎台塑集团旗下公司,是台湾最大的聚酯棉、聚酯丝与聚酯加工丝生产企业;DAK 与 WELLMAN则是美国主要聚酯短纤生产商,其中WELLMAN在欧盟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中,还为欧盟确定“替代国价值”提供了信息。
二、中美聚酯短纤贸易近况
聚酯短纤是纺织业的重要基础性原料之一,主要用于涤纶面料的生产。据美国商务部公布的调查通告显示,本次反倾销涉案聚酯短纤海关税则号为55032000,属再生聚酯短纤,多用于睡袋、枕芯的填充之用。目前,中美聚酯短纤贸易基本呈现以下主要特点:
1.中国已经成为美国聚酯短纤第二大供应国。2001年之前,中国对美国聚酯短纤出口处于较低水平,年出口额仅60万美元左右,甚至未进入美国该产品前10位主要供应国之列。然而如表1所示,2002年起中国对美国聚酯短纤出口呈快速增长势头,不仅绝对量从2001年的74.58万千克提高到2005年的9053万千克,年平均增幅超过90%,而且占美国该产品的进口份额也已经从不到1%增加到2005年的26.59%,2006年前4月更是上升至30.77%。目前中国已经成为美国聚酯短纤第2大供应来源,在数量上仅次于韩国。
表1 2001-2006年美国口岸从中国进口聚酯短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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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1-4月) |
美国进口总量 |
28863.64 |
34360.68 |
33334.34 |
29337.88 |
34053.98 |
12854.97 |
从中国进口总量 |
74.58 |
2148.46 |
3445.17 |
3306.79 |
9053.27 |
3955.65 |
中国所占份额(%) |
0.26 |
6.25 |
10.34 |
11.27 |
26.59 |
30.77 |
美国进口总额 |
273.25 |
314.19 |
317.95 |
316.32 |
421.40 |
149.94 |
从中国进口总额 |
0.63 |
16.42 |
27.33 |
30.50 |
95.66 |
41.39 |
中国所占份额(%) |
0.23 |
5.23 |
8.60 |
9.64 |
22.70 |
27.61 |
数据来源:World Trade Atlas
注:数量单位:万千克;金额单位:百万美元
2.美国已成为中国聚酯短纤第一大出口市场。表2显示,自2001年起我国口岸对美聚酯短纤出口开始呈现快速增长势头,近年出口量平均增幅超过40%。同时,美国市场占我国聚酯短纤出口的比重也持续攀升,目前已占我国该产品出口总量的50%,列所有出口方向首位。除美国外,当前中国聚酯短纤主要出口市场还包括土耳其、马来西亚、中国香港、意大利和德国等。
表2 2001-2006年中国口岸对美聚酯短纤出口情况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1-4月) |
中国出口总量 |
5141.07 |
69708.08 |
113465.12 |
140052.09 |
203727.60 |
8133.33 |
对美国出口总量 |
79.32 |
1944.92 |
2473.17 |
3510.75 |
9380.74 |
4129.95 |
美国所占份额(%) |
15.43 |
27.90 |
21.80 |
25.07 |
46.05 |
50.78 |
中国出口总额 |
5.05 |
52.88 |
96.79 |
138.97 |
216.74 |
86.27 |
对美国出口总额 |
0.68 |
15.32 |
20.97 |
31.93 |
94.21 |
42.26 |
美国所占份额(%) |
13.41 |
28.97 |
21.67 |
22.98 |
43.47 |
48.99 |
数据来源: World Trade Atlas
注:数量单位:万千克;金额单位:百万美元
3.中国聚酯短纤产品主要满足美方中低端市场需求。数据显示,美国口岸从中国进口的聚酯短纤价格虽然从2002年的0.76美元/千克提高至2005年的1.06美元/千克,但总体仍低于该产品的美国世界进口均价。目前,美国从欧洲进口的聚酯短纤单价最高,如法国和英国,2006年前4月单价分别达到了91.29美元/千克和61.79美元/千克,这些国家的产品数量虽然不多,但牢牢钉住高端市场。而中国聚酯短纤产品在美国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则是韩国、土耳其等水平发展中大国及传统化纤产品出口强国。
4.中美关于聚酯短纤产品的贸易数据有一定程度差异。比较表1和表2可以发现,2003年之前中国口岸所统计的对美聚酯短纤出口量小于美国口岸统计值,2003年差额更是达到971.99万千克。但自2004年起两国统计差值方向出现逆转,即部分原本计入我国海关对美出口范围内的产品并没有最终进入美国市场,2005年该差额达到327.46万千克,其背后蕴含着相关产品通过美国口岸转口至其他国家的可能性。
总之,从双边贸易流量角度看,近年来美国口岸从中国进口的聚酯短纤绝对与相对数量增长较快,同时进口价格也远低于世界均价。历史上,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与进口产品出现“量增价跌”紧密相关,因而某种程度上,这可能也是诱发本案发生的表象原因之一。
三、中美聚酯短纤国内产业竞争性分析
中国聚酯短纤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尤其是2004年以来产能迅速扩大,目前已成为世界聚酯短纤出口大国。据有关行业协会披露,本次美国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涉案企业约54家,出口排名前5家企业出口占了总出口数量的59.54%(按照美国惯例属需强制应诉的企业)。同时,浙江和江苏是我国聚酯短纤主要出口省市,分别占总出口金额的68.6%和11.7%,出口企业以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分别占出口总金额的54.4%和44.2%。
美国聚酯短纤产业目前也仍保有相当的产能规模和竞争实力。从表3中可以看出,近年来美国聚酯短纤产业产能持续扩大,2001-2005年年均增幅超过7%;相比之下,产能的波动比较大,但总体仍呈现增长趋势。此外,美国国内聚酯短纤消费量自2000年起也持续上升,其中美国本国企业的市场份额截至2005年前9月约为55%。因此就产业层面而言,本案美国聚酯短纤产业在许多描述产业运行情况的指标上并未出现明显经营条件恶化的局面,这与反倾销案中申诉方通常面临的“产量下降、失业上升”等“产损”情况有显著区别。
表3 2000-2005年美国聚酯短纤产业概况
单位:千磅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1-9月) |
产能 |
581500 |
596500 |
833500 |
893700 |
964900 |
785500 |
同比增长(%) |
-21.80 |
2.58 |
39.73 |
7.22 |
7.97 |
4.14 |
产量 |
451317 |
412989 |
563081 |
530804 |
665590 |
463067 |
同比增长(%) |
-17.75 |
-8.49 |
36.34 |
-5.73 |
25.39 |
-4.07 |
国内消费量 |
862370 |
883367 |
1057540 |
1061124 |
1059175 |
791176 |
国内厂商市场份额(%) |
49.4 |
45.5 |
50.3 |
48.7 |
57.6 |
55.1 |
数据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Publication 3843
其实,早在1999年,美国就曾对原产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聚酯短纤产品(HS编码55032000,与本案完全相同)发起过反倾销诉讼,并于2000年分别对两国征收税率为11.35%和7.31%的反倾销税。2006年3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日落复审,决定维持对两国聚酯短纤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无论上述案件的裁决是否公正,其至少可以表明美国聚酯短纤产业当前掌握着相当的政策影响力,能够说服政府给予中长期的产业保护。
事实上,就现阶段的美国纺织工业而言,尽管其已经将相对劳动密集型的成衣加工环节向中国等低劳动力成本地区转移,但在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高性能纤维开发以及市场销售领域,依然保持较为明显的国际竞争力,聚酯纤维产品也不例外。而且,美国纺织产业将生产性环节大规模向周边转移不仅出于成本因素的考虑,也是其为适应市场需求特点和未来产业链模式新要求所作出的战略性选择。由于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尽可能缩短交货期、提升市场反应敏捷度、以大规模定制、柔性生产的方式满足市场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已经成为纺织企业立足美国市场的关键。因此,当美国企业近年在加快向周边地区转移或投资纺织生产工厂的同时,美国政府则与有关国家纷纷签订含有纺织品优惠市场准入条件的双边或区域性安排,寄希望于通过这些协议及特定的原产地规则,鼓励周边国家加工美国生产的纤维纺织原料,并将成品返销美国以满足终端市场需求,从而构建了一条以市场快速反应为宗旨的新型纺织产业链。从表4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近年来美国超过半数以上的聚酯短纤产品均出口至墨西哥、加勒比海等周边区域国家,确保这条“通路”不受中国产品涌入的影响,对于美国纺织产业而言具有广泛的利益。
综上所述,从产业层面看,本案与其说是美国聚酯短纤产业寻求“贸易救济”,不如说是其为了继续通过保护性的产业扶持政策、享有市场竞争力、维系现有产业链分工的又一次蓄意的“主动出击”。
表4 近年美国聚酯短纤产品(HS编码55032000)出口情况
单位:千克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世界 |
96578821 |
117083266 |
112653410 |
128232817 |
136653107 |
127343842 |
墨西哥(1) |
31050609 |
49475962 |
47186238 |
56080425 |
77121435 |
82702725 |
加勒比海地区(2) |
1297628 |
2449948 |
4206605 |
3726238 |
1844036 |
3367644 |
(1)+(2)所占比例 |
33.49% |
44.35% |
45.62% |
46.64% |
57.79% |
67.59% |
数据来源:USITC数据库 http://dataweb.usitc.gov
四、本案我方应诉形势分析
从应诉形势来看,我方在本案中其实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2003年至今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肯定性裁决的案件比例占相当部分。数据显示,在2003年-2005年美方对华发起并已经作出裁决的17例反倾销案件中,有13例为肯定性裁决,占全部案件的75%;同时,历史上美国对中国纺织品服装曾经发起的数十起反倾销案无一例外均为肯定性裁决。事实随后也证明,美方在本案的裁决过程中,总体也确实维持了近年对华反倾销裁决的基本尺度。
2.与1999年美国对韩国、中国台湾聚酯短纤反倾销案相比,本案我方所面临的基本面情况更为不利。从表4中可以看出,在通常考察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指标体系中,相比1999年美国对韩国、台湾作出肯定性裁决的反倾销案,此次我方几乎在所有相关指标上均处于更为不利的局面。例如,近年来我方对美国的出口数量增幅更大,低于美国从世界进口均价的程度更严重,而美方相关产业指标也更易于“体现”出受到“实质损害”的局面。
表4 美国对中国、韩国、中国台湾聚酯短纤反倾销案基本面比较
单位:%
栏目 |
进口数量增长率均值(+) |
占世界均价比例均值(-) |
所占进口市场份额(+) |
美国国内产业资本使用率(-) |
美国国内产业所占消费市场份额(-) |
韩国 |
10.79 |
81 |
36.6 |
73.8 |
58.1 |
台湾 |
34 |
101 |
23.41 | ||
中国 |
85 |
87 |
30.7 |
58.9 |
55.1 |
趋势 |
++ |
+ |
++ |
++ |
++ |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Publication 3843整理
说明:1.“进口数量增长率”及“占世界均价比例” 韩国与台湾为1995-1999年数据,中国为2001-2006年数据;其余指标韩国与台湾为1999年数据(案发当年),中国为2005年1-9月数据(案发最近可得数据)。
2.栏目各指标中凡标注(+)者,表示该指标数值的增加会提高案件肯定性裁决的可能性;标注(-)者,表明该指标的减少会增加案件肯定性裁决的可能性。
3.趋势栏中标注“+”,表明依据该指标相比美国对韩国、台湾聚酯短纤反倾销案,此次对华反倾销案作出肯定性裁决可能性提高,“++”可能性高于“+”;标注“-”表明可能性减少。
根据美国反倾销审理程序,反倾销中的“倾销”部分由商务部负责,该环节的应诉工作主要集中在法律层面,审理结果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应诉水平和平日经营活动的规范程度。而反倾销中的“产业损害”部分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这一部分则属于产业及经济层面的调查,裁判结果更具“弹性”且适用于全体中国企业,因此从整体角度看,“产损”部分抗辩成功的几率和意义往往更大。
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本案中在美方指定的调查期内,我方产品对美出口数量无论是绝对值指标还是相对值指标(如增幅、占美方增长比例等)确实呈现快速增长局面,价格也远低于同类产品,可见在贸易数据方面的反驳余地非常狭小,这也是当前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的普遍特征。然而,深究其他经济因素却可以发现,美国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损害以及与中国倾销产品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却可以成为抗辩的突破口,例如:
(1)美方提供的数据显示,美国国内聚酯短纤产能2000年至今持续增长,这表明美国国内产业目前非不但没有因“实质性损害”出现萎缩,反而在继续扩张;
(2)美方提供的数据显示,美国国内产品所占美国国内聚酯短纤表观消费量的份额保持稳步上升趋势,已经从2001年的45.5%提高到2005年(1-9月)的55.1%;
(3)美国海关统计,2000年至今美国国内聚酯短纤出口数量保持稳步增长,2004年和2005年年均出口增幅分别达到15.14%和5.43%;
(4)依据美方提供的数据计算,2000-2005年美国国内聚酯短纤生产量与美国从中国进口聚酯短纤数量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即随着美国从中国进口量的增加,美国国内产量也相应增加,这一客观事实可以有力驳斥中国产品导致美国国内产业产量减少。
因此,在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过程中,只要精心准备、仔细测算,不难在“产损”和“因果关系”问题上找到一些有利于我方的证据,从而为争取满意的裁决结果奠定基础。
五、结语
本案是继2005年末中美达成《谅解备忘录》后,双方围绕纺织品议题所引发的又一次贸易纠纷,且涉案金额较大、业界反响强烈。从表观上看,近年来中国对美国聚酯短纤出口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以及产品价格偏低,成为本案的重要诱因。但联系当前中美相关产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美国聚酯短纤产业寻求政策保护的历史和客观利益驱动,本案在产业层面更可谓是美方对与其构成竞争关系的中国产品一次带有“进攻性”的人为打压。将原本旨在事后“救济”的反倾销措施,作为一种事前先发制人的竞争性策略,这既是反倾销措施遭到滥用的一种体现,也再次提请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关注反倾销制度与竞争性政策融合统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然,自本案启动调查以来,国内不少舆论担心美国对华纺织品反倾销限制将随之进入高潮期。诚然,当前美国对华纺织品贸易政策仍然呈现限制性的政策特征,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就反倾销措施本身而言,受发起费用昂贵、技术性门槛高、调查机构资源有限等因素的客观制约,不会、也不适合用于批量产品的规模化贸易限制,这与纺织品特保有显著的差别。更为重要的是,中美已经逐步进入战略性贸易摩擦阶段,即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制度层面,如经济结构的调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国内经济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等,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要求更高层面的沟通和协调,既非某几类产品也非单纯几例反倾销或保障措施就能够予以化解的。正因为如此,2006年以来美欧加强了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也开始重视如中美经贸战略对话等常设沟通机制的建设,这反而淡化了贸易救济措施原先所带有的浓重的政治氛围,相关裁决的结果也主要取决于技术性层面的抗辩水平。现阶段美国纺织业团体根本上也还是寄希望于能在世贸组织多哈谈判中纳入对华继续实施特保的机制,从而实现长期、制度化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因此,反倾销作为一种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将长期存在于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并保持偶发性的案件特征。(上海市发改委综合经济研究所 陆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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