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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http://www.texnet.com.cn  2007-12-25 09:34:48  来源:商务部网站 收藏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8-01-21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出处“中国纺织网”
编辑: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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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产业经济  行业管理  WTO  部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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