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棉采购的故事
撰文 王富军
含税抵扣增加利润
某县棉麻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历史较长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属市控重点税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采购原料———原棉15866万元,销售产成品———皮棉19605万元(均为含税价)。多年来,公司领导一直认为,销售原棉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正规,信誉度高,采购货物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可能地抵扣税款,所以,公司一直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原棉。
2003年,在财税方面专家的筹划下,公司对以前采购方案进行比较:采购1万元的原棉,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可抵税1300元,比向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多抵扣增值税149.56元。
这主要是牵涉含税抵扣问题。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使用收购发票,以含税价格抵扣,抵扣税额为1万元?3%=1300元。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1万元货物,需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抵扣税额为1万元?1+13%)?3%=1150.44元,二者税额相差149.56元。
对于整个棉麻公司,如果2003年的经营业绩与去年持平,采购15866万元的原棉,进项税金可增加237.29万元,即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使用收购发票,以含税价格抵扣,抵扣税额为15866万元?3%=2062.58万元。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需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抵扣税额为15866万元?1+13%)?3%=1825.29万元,二者税额相差237.29万元。这等于增加了企业利润。
此后,公司就采用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经营业绩不错,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认可。
错误理解涉嫌违规
从2006年4月开始,河南省国税系统部分地市运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管理系统”,该棉麻公司位列其中。
该管理系统主要是将收购发票开具的存根联纳入系统,对农产品生产者的身份、收购发票的开具金额等设置异常指标,经过筛选,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结束了手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历史。
根据河南省农业生产者销售原棉的实际状况,单个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全年销售收入5万元者可以说不存在。5月份设置的单个农产品销售者指标为10万元时,对单个农业生产者超过10万元者,管理系统全部筛选出清单,因此,该公司某个销售对象以67万元榜上有名,同时该公司也出现其中。
由于绝大多数单个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额少于5万元,而该棉麻公司的单个销售方(个人)能够达到10万元,属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异常情况,这马上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
税务人员根据线索实施纳税评估,通过内查外调发现,该公司2006年度购进原棉抵扣进项税金中,有10多位销售对象(个人)销售金额超过3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中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显示为外省(市)个人。企业说是从外地种棉大户购进,但对于从外省购进原棉开具当地收购发票却无法合理解释。
通过深入调查,原来,该公司购进的皮棉硬件是从外省的一些棉花加工厂、打包厂或者棉麻企业购得。而皮棉硬件是由原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含籽棉花)经过棉花加工厂简单加工脱去棉籽后打包成的硬件,1个皮棉硬件约150市斤,这样便于运输。公司记账凭证记录为收购原棉并进行加工。
税务评估人员对该企业不实事求是的行为感到惊讶:是皮棉但不反映为皮棉,却反映是原棉。考虑到以往年度是否存在这种情况,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以前年度账簿。结果在2005年度,类似情况大量存在,共涉及增值税款、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600多万元。
皮棉原棉不是一回事
在多方证明和证实下,公司负责人承认,2005年当地及附近县市棉花生产者由于天气原因,收成较差,远远满足不了公司实际需求。受地方利益影响,外地的原棉流通渠道不畅,公司虽然多次努力,但成效甚微,不得不从外地的棉麻企业、棉花加工厂购进皮棉。
可外省企业的发票开具又不及时,该公司想到开具收购发票比普通发票更简单易行,又可多抵扣数十万元的税款。何况购进的还有大量货物,表明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货物交易行为,皮棉与原棉仅差简单加工这一道工序,而实际销售中又存在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皮棉的情况。
公司认为,皮棉与原棉农业生产者都可以销售,再加上棉麻公司有加工设备,可以把原棉加工成皮棉,把皮棉开具成原棉不会引起怀疑,公司认为合理、可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该公司涉嫌具有偷税行为和虚开发票嫌疑,税务评估人员及时办理手续将案件转交稽查部门查处。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有可能需要转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