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 专家解释:之前合同如何履行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对待,《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之一的王向前说,劳动合同法对它实行之前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没有约束力,只对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具有约束力。
专家指出,目前有大量的劳动合同要存续到今年1月1日之后,这些劳动合同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几点问题。
王向前说,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且存续到08年1月1日之后的,这样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
但是专家也同时提醒,如果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应当抓紧与劳动者协商给予变更。
王向前指出,如果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同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情况,允许用人单位在08年1月底之前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到了08年1月1日之前还没有补签那么从08年2月份起,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到08年的年底,还没有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从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到期后,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过几次劳动合同,都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有一种情况除外。
王向前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那么他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家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今年1月1日前订立并且存续到今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及与《劳动法》配套的其它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