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000677)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I、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没有提案被否决。
II、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月11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潍坊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逄奉建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III、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98,195,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87%。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IV、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20,000吨高性能子午胎用高模低收缩浸胶涤纶帘子布项目的议案本项目总投资54,877万元,可实现年销售收入60,200万元,利润总额13,926万元。建设周期2年,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和向银行贷款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98,195,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外币按国家牌价折合数额)提供担保的议案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拟投资项目效益状况良好,为满足其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其新建年产 20,000 吨高性能子午胎用高模低收缩浸胶涤纶帘子布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2亿元、外汇贷款1850万美元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票198,195,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0%。
V、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易朝蓬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VI、备查文件
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I、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没有提案被否决。
II、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1月11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潍坊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逄奉建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III、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98,195,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87%。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
IV、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年产20,000吨高性能子午胎用高模低收缩浸胶涤纶帘子布项目的议案本项目总投资54,877万元,可实现年销售收入60,200万元,利润总额13,926万元。建设周期2年,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和向银行贷款解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98,195,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外币按国家牌价折合数额)提供担保的议案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拟投资项目效益状况良好,为满足其发展需要,公司同意为其新建年产 20,000 吨高性能子午胎用高模低收缩浸胶涤纶帘子布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2亿元、外汇贷款1850万美元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票198,195,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0%。
V、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易朝蓬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VI、备查文件
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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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