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际纺织贸易大事记
罗、保两国正式加入欧盟
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正式加入欧盟,成为欧盟的第26和27个成员国。欧盟的贸易政策、技术标准和相关立法立即适用于两国,其进口关税也立即被欧盟统一税率所取代。同时,欧盟发布54/2007号理事会法规,调整了2007年对华10类纺织品的限制数量。欧盟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来自中国的10类纺织品限制数量进行调整,各类别数量增加幅度在0.12%~6.98%之间。
南非对我部分纺织品实施单方进口管理
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两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有关条款的最新规定,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纺织服装产品单方实行的进口管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备忘录涵盖商品包括棉织物、针织布、窗帘、上衣、裤子、裙子、外套、套装、风衣、大衣、运动服、胸罩等31种产品,管理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越南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月11日,越南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自1月11日起,美国取消了对所有越南产纺织服装产品的配额和签证要求。同时,美国启动对越南5大类服装产品(裤子、衬衫、内衣、泳装和毛衫)的进口监测计划,该计划自2007年1月11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1月19日布什政府期满时终止。
俄罗斯零售业限制外国人进入
从2007年1月15日到4月1日,外国人在售货摊、市场以及商店以外的场所进行零售业的人数应限制在零售业总人数的40%;从2007年4月1日到12月31日,外国人将被禁止从事零售业。这个政策使包括大批华商在内的外国零售商受到强烈冲击。
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
3月30日,美商务部公布对中国产铜版纸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决定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并开始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此次裁决推翻了美方自1984年起就确定的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为今后美方针对更多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树立了先例。
美就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做出终裁
4月9日,美商务部就对华聚酯短纤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认定来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市场销售,并根据初裁后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对部分涉案企业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整。其中,慈溪江南以微量倾销被排除征税,上海远东税率为3.47%,宁波大发税率为4.86%,16家获分别税率企业税率为4.44%,其他企业全国统一税率为44.30%。
REACH法规6月1日正式实施
6月1日,《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法规是欧盟新的化学品法规,是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限制的管理制度。其管理对象是欧盟所有化学物质、配制品、物品行业的生产商、进口商。
阿根廷对华纺织产品设限
8月17日,阿根廷政府突然宣布将启动一系列包括对轮胎和轮毂、服装、玩具、皮革、鞋、纺织品、自行车、电脑等产品的进口设限措施,并明确提出这类措施将主要针对中国产品。8月24日,阿根廷海关发布57号文件关于海关对进口消费品报关单据审核规定,8月29日发布58号文件对将近7000个税号的商品进口采用标准价值。
中印最大丝绸反倾销案终结
9月20日,印度中央丝绸局撤诉,中印最大宗的反倾销案经过一波三折后终于彻底结束。2005年5月18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每米重在20~100克的绸缎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1.8亿美元,涉案企业100余家,这是印度近年来对我国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案件。2006年11月17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总局公布对中国丝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设定了1.662~4.526美元/米(包括进口关税和1%的进口杂费)的最低限价。但印度中央丝绸局却不满此结果,于2007年5月提起上诉,7月12日,在印度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中国纺织进出口商会带领16家丝绸应诉企业以及聘请的律师与印度中央丝绸局对簿公堂。9月20日,印度中央丝绸局撤诉。
欧盟对我聚酯长纤面料作反吸收终裁
9月2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作出反吸收终裁。根据该终裁,欧盟委员会提高22家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并将普遍税率由原先的56.2%提高至74.8%。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ex54075100、54075200、54075400、ex54076110、54076130、54076190、ex54076910和ex54076990。
2004年6月1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9月16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6年12月2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长纤面料进行反吸收立案调查。
中欧达成双边监控新协议
10月9日,欧盟委员会证实,中国和欧盟已经达成新的有关纺织品贸易方面的协议来稳定中国纺织品对欧盟的出口。欧盟委员会方面说,新制度是一个双重的监察办法,这一计划将有助于改善中国对欧盟不断扩大的贸易顺差。
哥伦比亚对我家用纺织品做出反倾销裁定
10月12日,哥伦比亚贸工部在《官方日报》上发布2502号决议,对我家用纺织品输哥反倾销案做出裁定。结果如下:
税号6302.5100.00和6302.5300.00的桌布类纺织品,其报关FOB价低于5.29美元/件时,反倾销税为两者之间差额。税号6302.2200.00和6302.3200.00的床单类纺织品,其报关FOB价低于6.64美元/件时,反倾销税为两者之间差额。税号5407.5100.00、5407.5200.00和5407.5400.00的合成织物类纺织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上述反倾销税自2007年10月12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美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编织袋作出反补贴初裁
1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编织袋作出反补贴初裁。该案于2007年6月28日美国商务部收到申请,2007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编织袋(Laminated Woven Sacks)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3053300.50和63053300.80。